2021年4月,济南历下区人民法院就邵某与秦某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作出了一份调解书,要求秦某把305万元股权转让款和10万元争议费用以及利息给付邵某。由于秦某一直没有在法定期限内履行义务,邵某接连两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秦某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也没能提供新的线索。于是,在2021年12月,法院第一次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后,邵某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结果还是没找到秦某的财产。到了2025年8月,法院又裁定终结了本次执行。面对这种情况,2025年9月,邵某把眼光转向了第三人青岛某科技公司,请求追加它为被执行人。 青岛某科技公司是在2025年7月3日通过股东会决议自愿加入到这场纠纷中的。它给法院提交了一份《申请书》,表示愿意在指定的执行财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具体做法是拿公司对甄某等人的100笔到期债权来抵债,由法院分批次去强制执行。规定每笔回款的5%给申请执行人邵某,剩下的95%再还给青岛某科技公司。这个承诺的责任期限是从2025年7月3日开始的12个月。 法院对这种做法进行了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本意是想提高执行效率、拓宽实现债权的路径。但青岛某科技公司的承诺附加了条件和期限,这不符合立法的初衷。因为第三人为了让邵某认可自己代替秦某还债,必须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要书面承诺代履行;二是承诺不能附带任何条件;三是不能损害他人利益。青岛科技公司用甄某的债权抵债,并且设定比例和固定期限还款的做法,虽然看似负责,但其实把简单的代履行义务复杂化了。这样不仅没有提高效率,反而让执行关系变得不确定。所以济南历下法院依法驳回了邵某的追加申请。 这个案子最后走到了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26年1月,济南中院维持了历下法院的裁定结果。承办法官解释说,追加被执行人必须严格依据法律条文来进行。青岛科技公司提供的偿债方案虽然符合其自身利益,却违背了相关规定。因为法律不允许将替代还债变成按比例分批履行、有固定期限的复杂安排。这种做法实质上改变了“自愿代履行”的内涵,法院据此驳回邵某的请求是有道理的。 2025年7月3日这一具体日期很关键,它证明了青岛科技公司是在这个时间点做出决定的。10万元争议费用、305万元本金、5%的还款比例以及12个月的责任期限这些数字都被保留下来。案件经过从2021年一直走到了2026年1月,最终以法院维持原判而告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