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金融风险防控,切实防范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外交部、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管理办法》。
该办法已于2025年11月17日经中国人民银行行务会议审议通过,并获得各相关部门同意,将自2026年2月16日起正式施行。
当前,国际洗钱、恐怖融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日益复杂,对全球金融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需要进一步强化金融反洗钱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建设。
此次八部门联合发布管理办法,正是为了建立更加完善的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体系,堵住金融风险漏洞,维护金融安全稳定。
办法明确了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适用对象。
根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对三类名单所列对象采取特别预防措施:一是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恐怖活动组织和人员名单;二是外交部发布的执行联合国安理会决议中涉及定向金融制裁的组织和人员名单;三是中国人民银行认定或会同国家有关机关认定的具有重大洗钱风险的组织和人员名单。
这一分类体现了多层次、全方位的风险防范思路。
在具体措施方面,办法规定了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的核心内容。
金融机构应当立即停止向名单所列对象及其代理人、受其指使的组织和人员、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组织提供金融服务或资金、资产,并立即限制相关资金、资产转移。
值得注意的是,采取特别预防措施不得事先通知相关组织和人员,以防止资金转移等规避行为。
同时,办法强调应当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措施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为确保措施有效执行,办法对金融机构提出了明确要求。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内控制度,识别和评估相关风险,采取与风险相适应的管理措施。
金融机构需要持续关注并及时获取相关名单,确保在名单发布或调整时能够迅速响应。
这要求金融机构建立完善的名单管理机制和风险识别体系,提升反洗钱工作的专业化水平。
办法还建立了多部门协调机制。
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外交部、中国人民银行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名单的认定、发布、除名等工作,并相互配合。
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履行义务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特定非金融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这种纵横结合的监管体系有利于形成反洗钱工作的合力。
在权利救济方面,办法规定了完善的异议处理程序。
对恐怖活动名单有异议的,当事人可通过国家反恐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复核;对联合国制裁名单有异议的,可按外交部公布的程序提出除名申请;对央行认定的名单有异议的,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这确保了措施的合法性和可诉性。
办法还规定,为支付基本开支及其他必需费用,名单所列对象可根据名单类型向相关部门申请使用被限制转移的资金、资产。
这一规定体现了人道主义关怀,在防范风险与保护基本权益之间找到了平衡点。
此外,办法强调了信息保密和法律保护。
对依法履行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等反洗钱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单位和个人依法采取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受法律保护,这为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了法律保障。
国家有关机关将通过多种形式开展反洗钱特别预防措施宣传教育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对洗钱、恐怖融资及大规模杀伤性武器扩散融资活动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
这有利于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反洗钱工作的良好氛围。
反洗钱治理既是金融领域的基础性工程,也是国家安全与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此次办法以名单执行为核心、以内控建设为抓手、以协同机制为保障,释放出“风险早识别、处置更迅速、责任更明确”的政策信号。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只有在严格依法履责的同时,持续提升穿透识别能力和合规治理水平,才能更有效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底线,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营造安全、透明、可信的金融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