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湿地资源承载多重生态功能,但保护修复仍面临压力与短板。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在涵养水源、净化水质、调节气候、维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辽宁湿地类型多样,既有辽河口等河口湿地,也有大面积滨海湿地与滩涂资源,是候鸟迁徙通道重要节点,也是黄渤海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
然而,从现实情况看,部分区域湿地仍面临岸线开发挤压、陆源污染输入、栖息地破碎化、外来入侵物种影响等问题,保护与利用的边界有待进一步明晰,修复工程的规范化、系统化也需要更强制度牵引。
原因——发展与保护交织,治理复杂性要求法规与实践同步升级。
辽宁产业布局、港口岸线、海水养殖等经济活动与湿地空间高度叠加,历史形成的围填海、围垦养殖等活动对湿地结构与水系连通造成影响;同时,流域来水来沙变化、污染物输入以及极端天气事件增多,对湿地生态韧性提出更高要求。
更重要的是,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颁布实施后,地方层面需要以更可操作的制度将国家要求转化为具体标准、程序和责任,确保保护红线、用途管制、修复路径和执法处罚形成闭环。
此次条例修订,正是立足辽宁湿地实际,将多年管理经验和实践做法制度化、规范化,回应治理需求。
影响——以法治方式夯实保护网络,带动生态、社会与发展多重效益。
辽宁自2007年出台相关条例以来,已建成国际重要湿地2处、省级重要湿地31处,湿地公园40处、湿地类型自然保护区26处,湿地保护网络基本形成。
新修订条例施行,有利于进一步统一保护标准、压实各方责任,推动从“点状保护”向“系统治理”深化。
对生态层面而言,水系连通、栖息地修复、岸线保护等制度安排,将提升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增强应对气候变化和自然灾害的能力;对社会层面而言,通过设立湿地保护宣传周等措施,促进公众参与与社会监督,提升全社会保护意识;对发展层面而言,以更明确的规则保障生态底线,有助于形成可预期的治理环境,推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生态旅游和绿色产业规范发展,实现保护与发展协同。
对策——突出地方特色与问题导向,构建更精细的保护修复制度体系。
一是突出辽河口湿地专属保护,强化海陆协同治理。
辽河口拥有全国独有的“浅海水域—裸滩—河口—盐地碱蓬群落—芦苇群落”等完整湿地景观,是重要生态屏障和生物栖息地。
条例明确建立多层次协同保护机制,推动水系连通、栖息地修复等重点工程,从系统层面提升湿地整体功能,服务黄渤海生态安全大局。
二是细化滨海湿地修复规范,守护重要“湿地家底”。
辽宁滨海湿地占比接近全省湿地面积的一半,条例围绕自然岸线与滩涂保护、污染防控、退围还滩与退养还滩等作出更明确要求,并对外来入侵物种防治、水鸟生态廊道建设等提出针对性措施,强调恢复生态系统结构与服务功能,推动从单项修复走向综合修复。
三是强化社会动员与执法约束,提升制度刚性。
条例明确将每年6月1日所在周设为全省湿地保护宣传周,推动湿地知识普及与公众参与常态化;同时加大违法成本,对擅自占用省级重要湿地等行为设定更具震慑力的罚则,推动形成“守法受益、违法受罚”的鲜明导向。
前景——以条例落地为牵引,推动湿地治理迈向系统化、现代化。
业内人士认为,条例的生命力在执行。
下一步关键在于将法规要求转化为可量化、可考核、可追溯的治理行动:一方面,需加强湿地资源调查监测与动态评估,完善重要湿地名录管理和分区管控,提升科学决策能力;另一方面,要推动流域—河口—近海一体化治理,强化陆源污染协同管控,提升湿地修复的整体性与长期性。
同时,围绕生态补偿、生态产业导入、公众参与等机制创新,可探索形成“保护有人管、修复有标准、投入有渠道、成效可评估”的长效格局。
随着制度体系更加严密、治理措施更加精准,辽宁湿地保护修复有望从“保住面积”进一步迈向“提升质量”,为区域绿色转型提供更坚实的生态支撑。
湿地保护事关生态安全大局,也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辽宁此次立法修订,既体现了地方在生态保护领域的主动作为,也为其他地区因地制宜开展湿地保护提供了有益借鉴。
唯有持续完善法治保障,强化执法监管,凝聚社会合力,方能让湿地这一珍贵的自然资源永续利用,为子孙后代留下天蓝、地绿、水清的美好家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