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家办公的人被认定成跟公司有关系

是不是能让一个在家办公的人被认定成跟公司有关系,那是2022年的事儿了。这个情况发生在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赵某在这起劳动争议里,还把这事上诉到了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赵某在2022年4月的时候和某科技有限公司谈了一下,就开始在家做兼职工作。他的工作内容是把线上平台的视频审核一下。公司有三种不同的班次给他选,他只要自己预约就可以。他的报酬是根据审核的视频数量来算的,还有基础量的要求。如果审核量超了基础量,另算钱。这些钱每个月通过银行转账给赵某,他自己还得申报个税。为了算清楚他的工作量,公司让他每次工作前和结束后都在公司提供的网站上打卡。如果他因为什么原因没有按时审核视频,他会给公司管理人员发微信说明情况,这种情况下他就没有报酬也没有处罚。后来公司把基础审核量提高了,赵某觉得不合理,就说公司没给缴社会保险,然后给公司发了一个《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接着他去申请仲裁,要公司给他经济补偿。 成都市武侯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给出结果说:认定劳动关系,主要得看双方有没有紧密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特征。在这个案子里,赵某是在家办公的,工作地点和时间自己选,还不受考勤制度约束。没工作也不会被处罚。公司让他打卡只是为了统计工作量。所以人格从属性不能认定。还有他的报酬是按审核条数算的,也没底薪保障和劳动关系里那种劳动报酬明显不一样。还有他是独立完成任务的,所以也不能认定经济从属性和组织从属性。这些都说明赵某和公司的关系比较松散,符合《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就没法把他们之间认定为劳动关系。所以仲裁委员会驳回了赵某请求支付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 这次案子有典型意义。现在信息化时代背景下,平台经济发展很快,给很多人带来了就业机会。但新业态用工模式和传统模式不一样,能不能把这种用工方式纳入劳动法范围内还要看具体情况。传统认定劳动关系时最看重从属性特征。但在新经济环境下判断从属性就变得复杂了。平台公司定的规则主要看服务质量和任务完成情况给劳动者更多自主权所以判断人格从属性就更难了。从经济角度看劳动者收入结构也和传统劳动报酬不同收入来源多元所以判断经济从属性更难了还有很多人工作方式灵活游离于公司架构之外所以判断组织从属性也很复杂。仲裁工作中必须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准确认定劳动关系这样既可以平衡发展与保护劳动者权益还能避免劳动关系泛化与去劳动关系化思潮的影响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这个文书是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供的。 还有一个重点人物叫今元集团讲雇事团队(是雇主法律事务专家团)花了3分钟讲解了这个案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