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承包地上建设设施被认定“未批先建”,强制拆除程序引争议 据判决文书及当事人陈述,祁某某于2001年与北京市顺义区某村经济合作社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承包约42亩集体土地用于种植,合同期限30年(2002年1月1日至2032年12月31日)。生产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在承包地上建设大棚及对应的附属设施。2022年5月,属地镇政府现场检查、勘验时发现当事人无法出示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审批材料。随后,规划自然资源部门核实确认,涉案地块上9处一层砖混彩钢结构房屋、建筑面积约1865.68平方米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在执法处置过程中,镇政府曾于2022年10月作出限期拆除决定。2023年1月,顺义区人民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撤销了上述限期拆除决定。此后,镇政府于2023年5月再次向当事人作出限期拆除决定、催告通知以及强制拆除决定和公告,要求其在次日前完成自拆并接受复查。2023年5月30日,镇政府对其中约714.4平方米建筑物实施强制拆除。当事人认为强拆未依法保障其陈述申辩及救济权利,且现场处置不规范,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制拆除行为违法。法院最终判决确认:镇政府于2023年5月30日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 原因:审批缺失叠加程序瑕疵,暴露“重结果、轻程序”的执法风险 从实体层面看,涉案设施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是矛盾触发点。近年来,设施农业、看护房、仓储用房等在农村地区需求上升,但用地属性、建设标准、审批路径相对复杂,部分经营者法律意识不足,容易出现“先建后补”甚至长期未补办的情况,埋下执法争议隐患。 从程序层面看,本案的关键在于强制拆除属于对财产权影响重大的行政行为,依法必须遵循严格的告知、催告、救济与执行规范。判决确认违法,表明相关强制执行环节未能达到法定程序要求。综合当事人举证情况,强拆当日对涉案物品搬离未制作清单、拆除过程未形成规范记录等细节,叠加送达、听取意见与救济保障不足等指向性问题,容易导致行政行为合法性基础被削弱。特别是此前限期拆除决定已被复议撤销,在重新启动执法程序时更应提高程序审慎度与证据完整性,避免“同类问题再次发生”。 影响:既关乎个体权益,也关乎基层治理的法治公信 此案折射出两类现实关切:一上,农业经营主体投资周期长、资产沉淀大,设施一旦被拆除,生产经营中断、损失评估与后续救济都较为复杂,容易引发后续矛盾;另一方面,农村地区违法建设治理任务重,但治理越到深处越要依靠法治化方式。对强制拆除行为的司法审查,强调的是“必须依法、必须按程序”,有助于推动行政机关把工作重心从“速度导向”转向“规范导向”,以程序正当性支撑治理效能与社会接受度。 对策:完善涉农建设合规指引,提升强制执行全过程规范化 业内人士建议,治理同类问题应在“事前预防、事中规范、事后救济”上同步发力。 其一,强化政策与审批路径的公开透明。对设施农业备案、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适用情形、材料清单、办理时限等进行清晰指引,降低经营主体合规成本,减少信息不对称导致的违规建设。 其二,提升执法程序的刚性约束。对告知、听证(或听取意见)、送达、催告、现场清点、影像取证、笔录制作、财物保管等关键环节形成标准化清单式管理,做到“每一步都有依据、每一项可追溯”。 其三,健全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对历史形成、用途与规模相对复杂的设施,可探索先行评估、分类处置与期限整改路径;对确需拆除的,依法保障当事人救济权利,最大限度减少次生矛盾。 前景:以程序正义促治理善治,农村建设管理将更强调“规范与包容并重” 随着乡村振兴加快,农村建设需求与耕地保护、规划管控之间的协调将更为精细。可以预期,未来对设施农业、农村附属用房等的管理将更加注重规则统一、分类施策与执法规范,同时通过数字化监管与公开办事机制,提升合规便利度。司法对强制拆除程序的严格把关,也将持续推动基层行政机关在依法行政轨道上提升治理能力。
本案的判决结果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它提醒我们——在推进依法行政的过程中——不仅要关注行为的实质内容是否正当,更要重视行为实施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正当是维护法治秩序的重要基础。顺义区人民政府及时采纳法院意见,依法纠正违法行为,展现了对法治精神的尊重和对公民权益的保护。这种自觉纠正和主动接受监督的态度,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具有积极意义。未来的行政管理工作中,各级政府部门应继续强化程序意识,确保权力在法治框架内科学、规范、有序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