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厘清“以券抵薪”法律红线:工资补贴必须以法定货币足额发放

近年来,部分企业试图通过发放消费券、购物卡等方式替代货币工资,这一做法在司法实践中被明确认定为违法行为。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日前审结的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为规范企业工资支付行为提供了重要司法指引。

案件显示,2023年1月至6月期间,某网购平台供应链公司将员工小刘的工龄补贴改为平台消费券形式发放。

该消费券无法提现,且仅限在指定平台消费使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未经协商即以消费券形式发放工龄补贴,并限制提现、限定消费平台及方式的做法,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侵害了劳动者合法权益。

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小刘诉求,要求供应链公司以货币形式支付工龄补贴差额2065.53元。

从企业动机分析,"以券抵薪"现象背后往往存在多重考量。

一方面,企业希望通过这种方式降低现金流压力,减少直接的货币支出;另一方面,对于拥有自营平台的企业而言,发放内部消费券可以增加平台流量,刺激内部消费循环。

然而,这种看似"双赢"的操作模式,实质上违背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法律对工资支付形式有着明确而严格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明确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进一步细化:"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这些法律条文构成了工资支付的法律红线,不容突破。

"以券抵薪"对劳动者权益造成的损害是多层次的。

首先,消费券等非货币形式的报酬往往附带使用限制,劳动者无法自主决定资金用途,这直接侵犯了其财产支配权。

其次,部分企业利用商品定价与市场价值的差异,或者设置消费券使用期限等方式,实际上构成了对劳动者工资的变相克扣。

更为重要的是,非货币形式的工资支付会影响劳动者的社会保障权益,包括社保缴费基数计算、个人所得税申报、银行贷款申请等多个方面,对劳动者的长远利益造成损害。

针对这一问题,相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已经形成了明确的监管态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多次强调,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任何形式的实物或有价证券替代都是违法行为。

各级法院在审理相关案件时,也consistently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违法企业予以纠正。

从长远发展角度看,规范工资支付行为不仅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需要,也是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必然要求。

货币作为一般等价物,具有普遍接受性和自由流通性,这是其他任何形式的支付手段都无法替代的。

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用工理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工资支付义务,通过提高经营效率和管理水平来降低成本,而不是通过违法手段转嫁经营风险。

劳动监察部门也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有力支持。

同时,要加强法律宣传教育,提高企业和劳动者的法律意识,营造依法用工、依法维权的良好氛围。

工资不仅是劳动价值的体现,更是劳动者生存发展的基础保障。

任何试图以“创新”名义规避法律的行为,终将受到法律制裁。

此案再次表明,在法治框架下,企业与劳动者的权益边界清晰而明确——唯有恪守法律底线,才能实现真正的互利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