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阵子,“晓曼说纪”栏目又跟大伙聊了聊党员干部的事儿。咱们来听个“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的案子。嘉兴市纪委市监委的干部团队专门琢磨嘉兴近几年的典型案例和条文应用,让大家心里更透亮。 这回说到了两个具体事儿。2022年,李局长瞅准机会,跟张老板说了句话,让张老板把公司的水电安装工程分给小李。算下来,合同总额有3000多万呢。小李最后赚了200来万。查了一下发现,合同价格挺公道,小李也实实在在投了人、投了钱,担着市场风险呢,完全是靠自己经营赚的。也没证据证明李局长自己拿了钱。 还有个事儿是从2016年到2022年这段时间。黄局长给刘老板办了事,刘老板控制的科技公司接业务顺顺利利。这期间小黄进了刘老板的公司工作,拿了100万元工资不说,还另外捞了500万元的“业务费”。小黄跟他爹一说这事,黄局长也没拦着。一查发现周围岗位的人最多也就拿100万元,小黄这没干别的额外活儿,一下子多出来500万元太多了。 大伙儿就琢磨了:当官的用权给人家帮忙,再喊一声让家里人搞商业合作或者领工资拿好处,到底算是违规呢还是犯罪? 来看看怎么算。 第一个是看核心本质。违规是破坏党员干部的廉洁性和市场的公平性,就是权力用得不好;犯罪就是“权钱交易”,权力彻底变了味变成换钱的筹码。 案例一里的李局长就是帮儿子找机会,没捞到个人好处,就是权力乱用;案例二里的黄局长帮了刘老板,儿子又去公司上班多拿了500万。 这500万明显太多了,就是“权力”换“财物”的价码。黄局长知道了也没退钱或者上交,这就构成受贿了。剩下的100万是小黄干活的报酬,不算是违规或犯罪。 再看构成要件。 违规得满足两点:一是用职权或影响力办事;二是给亲属争好处。哪怕没拿一分钱或者合同合理也不行。 受贿得有三个闭环:一是帮忙办事;二是给钱给家里人;三是领导知道了不退钱。 说到底,就是得有“权力”和“财物”互换的关系。 纪委的人最后说了:用权力给家里人“铺路”,哪怕没直接拿钱也可能触犯纪律。要是拿工资当幌子去输送利益那就是犯法了。党员干部得时时刻刻警醒着自己和家人不能用权力去寻租。 希望大家都能守住底线,当好这一家之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