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住国法底线让村规民约更有公信力:从典型案例看基层自治“纠偏”

村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重要载体,规范乡风民俗、维护乡村秩序中起到着关键作用。但在实践中,一些村规民约存在明显违法条款,不仅损害群众权益,也引发对基层自治规范性的继续反思。最高检发布的典型案例就反映了这类问题的普遍性。四川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某街道办事处所辖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离婚再婚的外来妇女,若原配偶户籍在本组,再婚配偶迁入户口后不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该规定直接导致外来妇女无法取得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引发大量诉讼纠纷。检察机关随即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督促整改违法条款。类似问题在多地出现。在婚姻家庭权利上,有的村规民约写明“外嫁女不得参与本村分红”“离婚妇女必须迁出户口,否则取消福利待遇”等内容,直接违反民法典关于婚姻自由、男女平等的基本原则。妇女权益保障法也明确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婚姻状况为由,侵害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在财产权利上,部分村规民约以“集体利益”为名强制村民流转土地、低价收回承包地,或规定“村民去世后承包地必须收回”,与农村土地承包法“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的强制性规定相冲突。还有的村规民约写入“违规建房由村委会拆除”等条款,实质上是村委会自行设定处置权限甚至变相处罚,越过法定边界。问题的根子在于对“村规”与“国法”关系认识不清。村规民约是法律授权下的自治规范,不是替代法律的工具,合法性是最基本的前提。但现实中,一些村规民约由少数人主导制定,民主程序不充分;即便经过表决,内容也可能明显违法,折射出基层自治中参与不足、程序不规范等短板。村规民约一旦违法,首先受影响的是村民的合法权益:妇女因婚姻状况被剥夺集体经济分配权,农民因村规被强制收回承包地,都是对基本权利的直接侵害。同时,违法村规的存在也会削弱基层自治的公信力,增加纠纷成本,不利于乡村治理的稳定运行。治理该问题必须回到法治轨道。首先,要通过普法宣传,让村民和村干部明确“村规民约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这条底线。其次,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要严格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规定细化流程,保障村民充分参与,做到过程公开透明,避免村规成为少数人意志的表达。再次,基层司法所等职能部门应加强合法性审查,重点把关程序是否合规、条款是否涉及并影响村民权利义务,对违法内容及时督促修改或废止。从长远看,完善村规民约制度是基层法治建设的重要环节。村规民约作用在于倡导文明乡风、凝聚村民共识,而不是依靠违法条款进行强制约束。只有以法律为边界、守住法治底线,村规民约才能更好体现公序良俗,回应群众期待,真正成为村民自治的有效支撑。

村规民约作为传统乡村治理经验的现代延伸,真正的生命力来自对法治的尊重与遵守。只有依法清理“外嫁女不得分红”等违法内容,让每一项村规都经得起民主协商和法律审视,基层自治才能更稳健地支撑乡村振兴。这不仅是制度的补强,也是一次面向乡土社会的法治教育,让“共建共治共享”的治理理念在基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