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生物合作潜藏安全风险 专家呼吁筑牢遗传资源保护防线

当前,跨国生物科研合作已成为全球科技发展的重要趋势。

通过国际合作,各国可以有效整合资源、共享技术成果、加快科研进展。

然而,在开放合作的同时,我国生物领域面临的数据安全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这些风险涉及多个层面,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从生物样本流失的角度看,风险隐患日益凸显。

部分境外机构以学术合作、公益项目等名义为掩护,通过资助研究、提供设备等方式,诱导国内科研单位提供未经审批的生物样本。

更为严重的是,某些不法分子采取走私、虚假申报等手段,将宝贵的生物样本秘密运送出境。

这些样本一旦流失,我国在基因专利、生物制药等战略性领域将陷入被动局面。

若被境外势力用于生物武器研发或种族特异性药物开发,将直接威胁人民生命安全,其危害程度不容低估。

从遗传资源泄露的角度看,潜在威胁更加深远。

基因数据被广泛应用于临床疾病诊治、医学药物研究等领域,具有重要的学术、商业和社会价值,堪称人类的"生命说明书"。

大规模人群基因数据一旦泄露,别有用心的势力可能利用这些信息分析我国人口的健康状况、遗传特征和族群结构,甚至绘制我国人群的"生物地图"。

这些信息为研发针对性的生物技术手段提供了科学依据,可能被用于开发具有种族针对性的生物制剂,其危害性质属于战略级威胁。

从技术层面看,生物研究领域存在隐形的安全漏洞。

现代生物研究高度依赖信息化和自动化技术,测序仪、数据分析软件、云平台等设备工具是科研工作的必要支撑。

然而,部分由境外公司开发和维护的设备和程序可能在设计阶段被故意植入"后门"代码,成为数据窃取的"隐形通道"。

通过这些隐蔽的技术手段,境外势力可以在不被察觉的情况下获取我国生物研发的核心数据,直接威胁国家生物安全。

为应对这些挑战,我国已建立了相对完善的法律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对人类遗传资源与生物资源安全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法律要求,境外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实际控制的机构不得在我国境内采集、保藏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不得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

向境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信息的,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并提交信息备份。

境外组织获取和利用我国生物资源,必须依法取得批准。

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和生物资源开展国际科学研究合作,应当保证中方单位及其研究人员全过程、实质性地参与研究,依法分享相关权益。

这些法律规定为生物数据安全提供了制度保障,但关键在于严格执行。

各科研机构、企业和相关部门需要增强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涉及生物安全的数据、样本和技术进行严格的审查和管理。

同时,要加强对国际合作项目的评估,确保合作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防止以学术名义进行的非法数据获取活动。

生物科技关乎人民健康福祉,也关乎国家长远安全。

把握跨国合作带来的机遇,必须以法治为底线、以治理为支撑、以技术为保障,在每一次样本采集、每一次数据调用、每一次跨境共享中都做到心中有数、手中有规、责任可追。

守住生物数据安全,就是守住创新发展的根基与国家安全的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