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起义务帮工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贵州省毕节市纳雍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中引发关注;该案涉及的过错责任划分问题,对于规范农村互助帮工行为、保护参与者合法权益意义在于重要参考意义。 事件发生于2024年2月17日。被告蔡某乙因结婚在家中准备婚宴,原告蔡某甲作为同族邻居前去义务帮工。在帮工过程中,蔡某甲一人用钩子钩住体重300多斤的猪用力拉扯,因猪肉破裂导致钩子脱落,致其摔倒受伤。经医院诊断,蔡某甲右侧股骨颈骨折,住院治疗7天。司法鉴定机构随后出具鉴定意见,确定其伤情构成十级伤残,需要更手术治疗,误工期210日、护理期120日、营养期120日。 事发后,蔡某甲向蔡某乙提出赔偿诉求。原告主张,互帮互助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作为义务帮工人在无偿帮工时受伤,被帮工人应承担相应民事赔偿责任。被告则辩称,原告系自愿来帮忙,受伤系其自身操作不当所致,已主动补偿1万元,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确立了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被帮工人是否应当赔偿,以及赔偿项目和金额如何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涉及的司法解释,无偿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应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责任。 在责任认定上,法院进行了深入分析。首先,原告蔡某甲并未被安排参与杀猪工作,且其并非专业屠宰人员,缺乏必要的经验和技术。在未经安排的情况下,其擅自去钩猪,使自己处于危险环境中,存在明显过错。虽然原告声称有他人将猪钩住后将钩子交给他,但未提供有效证据支持。其次,根据常理判断,一个人很难控制住体重300多斤的猪。结合证人陈述,原告在没有他人帮助的情况下贸然一人操作,再次体现其重大过错。 对于被告的责任,法院认为,虽然被告蔡某乙陈述尽到了提醒安全的义务,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在远处看到原告钩猪时,既未制止,也未安排他人协助,存在一定过错。此外,被告以原告曾做过阑尾炎手术不能干重活为由拒赔的抗辩意见,因该手术已进行十年以上,无法证明与本次事故的关联性,法院不予采纳。 综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情认定,原告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误工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37488.96元。 该案判决在于,明确了义务帮工中各方的法律责任边界。帮工人虽然出于善意,但在参与具有一定风险的劳动时,应当遵守安全规范,不能超越自身能力和安排范围;被帮工人虽然接受了无偿帮助,但仍需尽到基本的安全提醒和协助义务。这种责任划分既保护了帮工人的合法权益,也对被帮工人提出了合理要求。
这起案件展现了传统互助精神与法治原则的平衡;判决在维护邻里互助美德的同时,划清了安全责任界限,为乡村治理提供了司法范例。当传统习俗遇上现代法治,对生命安全的尊重和责任意识的强化,正是法治乡村建设的核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