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刑民交叉案件里的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怎么分

李军律师来自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专门研究刑民交叉案件里的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怎么分、怎么合。这类案子难就难在事实和法律混在一起,还有责任主体一堆人。比如法人代表的犯罪和公司经营搅在一起,或者员工拿着公司的名头干坏事,大家往往容易犯错,不是让无辜的企业给个人背锅,就是因为个人摊上事就把公司的民事责任也给切断了。那到底该怎么把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划得清清爽爽,又合得合适宜,这就是我们今天要聊的重点。 很多时候公司员工在工作时搞合同诈骗、职务侵占这种事,吃亏的一方转头就找单位赔钱,而单位往往会说这是“个人犯罪”跟我们没关系。其实按照《民法典》第1191条的规定,工作人员因为干活造成别人损害的,单位得先赔。赔完之后可以找有故意或大错的员工算账。这就定下了个规矩:单位责任得看是不是跟职务沾边,不管员工个人有没有罪。只要他利用了工作的方便、样子上像是在上班,单位就得负责。再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讲的,如果主管人员以公司名义签了经济合同还犯法了,除非对方损失很大且公司也有错,不然单位还是得赔钱。这道理就是谁拿好处谁就得承担风险。 法定代表人到底是为了自己还是为了公司干的坏事?这就看是不是公司的主意了。刑法第三十一条说单位犯罪要罚钱和罚人。但刑事案件定了个单位犯罪的罪名并不代表民事责任也跟着算在单位头上。《民法典》第六十一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办事的法律后果由公司扛着。不过要是他明显超权了、或者犯了章程还把赚的钱全装进自己兜里那就是个人行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也说了如果是法人以自己的名义借钱但实际是给公司用的,公司和法人就得一起赔。这规则就是看利益归谁所有决定谁负责。 李军律师觉得面对这种官司,专业律师的本事就是能看破那些吓人的罪名外衣,找准职务关联、利益归属、公司意志这些关键点。既要防止单位给个人背黑锅变成“替罪羊”,也不能因为个人被抓了就让受害人没法找公司要赔偿。只有在刑民纠缠的迷雾里把各方责任的边界画清楚,才能给当事人建起一个周全又精准的权利保护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