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男子在车辆出售再“回租”获赔近5 万元

海口一名男子在处理车辆出售再“回租”的过程中,因租金问题被起诉。这个案件最终在法院判决中尘埃落定。这名车主洪某通过某融资租赁公司办理了车辆“售后回租”业务,结果被诉要求解除合同、支付租金及违约金近5万元。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认定,这个所谓的融资租赁实际上是民间借贷,把年利率从合同约定的23.42%调整到了14.2%,给洪某减轻了数千元的负担。这个事情还要追溯到2023年6月。当时住在海口市龙华区的洪某资金周转困难,通过线上渠道和某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一系列电子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洪某把自己的车以27000元卖给这家公司,然后再把车“回租”给自己使用。租赁期限是24个月,年利率是23.42%,每月租金1652元,总租金39648元。如果逾期支付租金,洪某还得支付总额20%的违约金。 到了2023年7月,这家融资租赁公司分两笔给洪某转了27000元购车款。7月3日,双方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从8月开始,洪某陆续向这家公司支付了1652元租金,一共是4956元。之后就再也没付款了。2024年的时候,这家公司向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车辆转让款27000元、支付未付租金19824元以及违约金7929.6元和律师费1000元,还要对抵押车辆享有优先受偿权。 龙华法院审理后查明,双方确实存在售后回租交易。车辆办理了抵押登记,但所有权一直登记在洪某名下没有转移过。《车辆买卖合同》里也没写明具体成交价。法院认为这个案件核心争议点在于双方到底是融资租赁还是借款合同关系。因为双方只有融资目的而没有实质融物需求,所以不符合融资租赁特征。 海口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电子合同真实有效并不代表法律关系性质就一定是融资租赁。《车辆买卖合同》没有写清楚成交价,也没有评估车辆价值。这笔27000元的购车价缺乏依据。而且车辆一直登记在洪某名下,风险和保险都由他承担。这家公司要求解除合同并返还购车款而不是主张所有权,说明他们并不具备租赁物所有权的特征。 最终海口中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律师胡亚男表示这类纠纷要注意区分是借贷还是融资租赁。如果综合费率明显高于LPR四倍就要警惕“名租实贷”风险了。消费者签订合同时应该算清楚实际成本。 这次事件提醒我们:看清合同性质、测算实际成本、保留证据维权这三个方面是避免掉入“以租代购”陷阱的关键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