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视频版权侵权的平台边界与挑战

最近中国政法大学数字社会治理研究院搞了个研讨会,叫“短视频版权侵权的平台边界与挑战”,现场来了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中国传媒大学的十多位专家。大家都挺忙活,围绕短视频行业发展中的理论和实务问题聊了很多。 许身健老师主持了这次会议。 会上大家的主要议题有:“通知-删除”规则怎么用,平台主动过滤义务到哪儿为止,二次创作能不能用合理使用,还有惩罚性赔偿怎么算。 冯晓青教授讲得很实在,他说现在视频平台在版权治理方面,主要得盯着避风港原则能不能用、怎么用,还有平台注意义务的界限在哪里。 丛立先教授回顾了“通知-删除”规则的历史背景,强调它的基础是技术中立和技术不行。虽然民法典把这个规则放进网络服务商责任里了,但我们不能随便把过错认定给扩大了。特别是在著作权这块儿,让平台主动去拦截过滤,就算做到了也是要花大钱和代价的,这不公平。所以得根据平台具体做了什么来判断它的注意义务,定个适合现在时代发展的规矩。 李扬教授认为,民法典已经把“通知-删除”改成了“通知-必要措施”,也就是说平台收到侵权通知后得采取行动停止侵权。 陈绍玲教授从规则本意出发觉得,“通知-删除”一开始是针对那种简单明显的侵权的。对于复杂的、难判断的内容,平台收到通知后不马上删,不能直接就说是情节严重。 刘晓春副教授提出了一个清晰的责任梯度,不能把简单的通知就当成平台对所有侵权行为都知道了。 张涛副教授也提出了一个“层次化”的义务体系的想法,因为技术和现实之间有个鸿沟嘛,不能让平台承担“一刀切”的全面主动过滤义务。 关于惩罚性赔偿这块儿也是讨论的重点。来小鹏教授说现在司法实践里算基数、定倍数和认定“故意”“情节严重”都挺难的,他建议用“动态系统论”的模型来定赔偿倍数,这样能给法官提供一些结构化的约束。 王立梅教授建议用许可费的百分比来做赔偿基准,比如说30%、50%这样的数字来作为基准值。 李扬和丛立先都觉得惩罚性赔偿制度现在理论准备还不够充分,所以司法实践里得严格条件才能用这东西。 刘晓春提到现在司法解释里主要针对直接侵权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案例里也还没有网络平台适用惩罚性赔偿的例子。 陈绍玲教授说损害赔偿的计算可以考虑长视频损失的效果来替代一下。 丛立先提到合理使用的空间问题,他觉得判断关键在于二创作品有没有把原作品给“替代”掉。 陈绍玲也指出诉讼双方会把合理使用的短视频剔除掉不讨论。 冯晓青从宏观角度看觉得长短视频平台之间纠纷的根源还是因为商业合作模式不成熟。 郑宁老师分析了视频行业从冲突走向合作的趋势。 这次研讨会确实聚集了很多不同的声音和深度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