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其配置效率直接影响经济发展质量。国家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中国证监会近日联合印发《关于培育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加快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价值化的意见》,这是我国首次对数据流通服务体系进行系统性规范。 当前我国数据流通服务机构发展迅速,各类数据交易所、流通平台和数据商大量涌现,优化数据资源配置、拓展应用场景、激发市场活力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市场扩张,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机构功能定位不清晰、服务能力存短板、市场监管体系不完善。这些问题需要及时解决,否则会制约数据市场的健康发展。 意见首次系统界定了三类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数据交易所(中心)作为市场枢纽——应强化综合服务功能——完善交易规则和标准,提升价格发现、产品开发、生态培育等能力。数据流通服务平台企业专注专业化发展,围绕产业链、供应链和平台生态,促进数据流通利用和价值共创。数据商作为市场参与者,通过自采销售、购买转售等方式,深入行业场景,开发多样化数据产品和服务。 这个功能划分表明了各尽其能、互有侧重、协同发展的理念。通过明确分工边界,为多主体并存、分工协同的数据流通格局建立了基本秩序,为整个体系的有序运行提供了清晰的结构框架。 意见支持探索多元化流通交易模式,鼓励经营主体开展数据换数据、换订单、换服务、换模型、换场景等创新交换方式,探索数据作价出资等新路径。同时支持各类机构依托第三方平台开展供需对接和交付结算,降低流通交易成本,促进更大范围的数据流通。 在数据产品创新上,意见聚焦数据赋能科技创新、产业发展、社会治理、民生改善等重点领域。支持开发数据集等资源型产品,推出核验查询、数据分析报告、数据指数、数据可视化等分析决策型产品,探索发展智能体服务等新业态。针对人工智能企业面临的"数据荒"问题,意见强调支持各类机构协同产业链主体建设高质量数据集,加强与人工智能企业合作,提供数据汇聚、治理、模型训练等服务,为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提供数据支撑。 根据意见,到2029年底,我国数据流通服务机构的能力将提升,流通交易形态更加多元,数据产品和服务更加丰富。这一目标的实现需要各类主体运用优势、形成合力,同时完善的监督管理体系也是保障市场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
推进数据要素市场化既是培育新质生产力的重要支撑,也是完善现代化产业体系的关键环节;意见通过明确机构定位、强化能力建设、鼓励模式创新,为数据"流得动、用得好、管得住"搭建了更清晰的制度与服务框架。随着各类主体在规则框架内协同发力,数据要素的价值释放有望从局部探索走向体系化推进,为高质量发展注入新的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