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月,56岁的颜某在从事导购工作时受伤。作为劳务人员,他由苏州某人力公司缴纳社保。浙江外服企业与颜某签订了劳动合同,让他成为了超龄劳动者。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24年7月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把他认定为工伤。这家人力公司在给颜某申报工伤时,已经过了一个月。社保基金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4万多元,还有保险公司在意外伤残项目下理赔7万多元商业保险。颜某认为公司未在他受伤后一个月内申报工伤,导致社保基金没有支付他的医疗费,于是向苏州中院起诉人力公司和外服企业。人力公司主张颜某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收到了商业保险理赔,所以无需支付医疗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期间的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劳动法庭副庭长杨俊生表示,“用人单位可以给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就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杨俊生认为“商业保险不能代替工伤保险”,两者法律关系不同。苏州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次判决明确了超龄劳动者在参保期间应享有同等工伤保险待遇。颜某主张要把人力公司和外服公司给的医疗费差额5万多元要回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这个请求。这次裁判价值在于明确超龄就业人员参保期间发生工伤参照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应当在申请期限内及时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这就是本案的裁判重点。 记者黄洪涛 通讯员蒋逸舟 艾家静报道 颜某在超龄劳动者中遭遇了不幸,法律让他得到了合理的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