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不知情”抗辩为何常被否定 涉电信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上游犯罪的资金转移链条中,一些参与代收款、转账、取现的人常辩称“只是帮忙”“不知道是赃款”。但司法审查更看重客观事实所体现的风险认知:法律评价并不取决于当事人的口头说法,而是结合资金来源、交易模式、对价关系、获利情况等因素,判断其是否负有“应当知道”的注意义务,以及对异常是否具备识别能力。也就是说,“不知道”不是当然的免责理由,关键在于能否用证据证明自己既不明知,也不应知。 原因——“应当知道”多由异常事实推定形成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知道”往往由多项异常特征叠加推定而来:其一,资金往来明显异常,如短时间内频繁收款并迅速转出、分散多笔“刷流水”、跨地域快速流转,且与日常生活、职业收入水平不相符;其二,交易缺少合理对价,所谓“帮忙转一下”却能获得明显高于市场的手续费、返利或“好处费”;其三,操作方式带有规避监管迹象,如要求使用他人账户、临时更换收款卡、回避身份核验、以现金取现或通过虚拟币变现;其四,有关人员与上游违法活动存在交叉关联,或对方无法提供合理的经营解释、合同凭证等材料。上述情况一旦形成相对完整的证据链,通常足以支持“应当知道”的推定。 影响——对个人与社会均带来多重风险 对个人而言,一旦被认定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等相关犯罪,可能面临刑事追责、财产追缴、信用受损等后果,并深入影响就业、从业资格以及家庭生活稳定。对社会治理而言,此类行为为上游犯罪资金“洗白”提供通道,助长电诈、网赌等黑灰产扩张,推高治理成本,冲击金融安全与公众信任。近年来有关部门推进“断卡”行动、加强反洗钱与涉诈资金治理,目的就是切断资金流转链条,压缩犯罪空间。 对策——以证据为核心厘清责任边界、以预防为先降低涉案风险 在案件处理层面,主观要件的认定离不开证据。若当事人确因正当信赖而提供帮助,应尽量用客观材料证明交易的合理性以及自身已尽注意义务,例如:与对方长期稳定的合法交易关系、真实业务合同与发票、资金用途说明、沟通记录、与市场相符的价格和报酬水平、合规的收付款路径等。同时,个人的识别能力也可能纳入综合考量,如年龄、受教育程度、职业经历、对金融业务的熟悉程度等,都会影响“应当知道”的判断力度。但需要明确的是,能力不足并不当然免责,更关键的是是否在存在明显异常的情况下仍选择配合,或是否有刻意回避核验与询问的行为。 在社会预防层面,专家建议从三上着力:一是加强普法宣传,重点覆盖高校学生、灵活就业群体等易被“高额佣金”“轻松兼职”诱导的人群;二是金融机构与支付平台完善异常交易识别与提示机制,对高频小额分拆、短链快速转移等模式及时预警并留存证据;三是推动用工平台、社交平台加强对“兼职跑分”等信息的治理,形成线上线下联动的源头防控。公众层面,应坚持“三不原则”:不出借、出售账户和支付工具;不参与来源不明的代收代付;不因小额“手续费”放松对资金来源的核验与留痕。 前景——严打与治理并重,资金链治理将更精细化 随着反洗钱制度完善、数据协同能力提升以及涉诈资金治理常态化推进,围绕“资金链”的打击将更精准,“以客观事实推定主观明知”的审查标准也会更细化。可以预见,司法机关将继续在严惩组织化、职业化“洗钱”链条的同时,通过证据规则与程序保障,避免将正常经济往来简单贴上违法标签,推动形成更可验证、更可解释的认定体系。
在打击经济犯罪与保障公民权利之间,如何认定“主观明知”始终是衡量司法质量的重要一环。现行证据规则既要对新型犯罪保持震慑,也需要通过案例指导等方式继续细化裁判尺度,提升可预期性与一致性。这既考验办案能力,也关系到法治建设向更精细、更规范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