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领域"挂靠"乱象引争议 最高法两起判例厘清合同关系认定标准

问题:发包人知情是否等同于建立合同关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与履行中,挂靠施工往往表现为实际施工人借用具有资质的企业名义投标、签约、开具票据并对外结算,实际施工由挂靠人组织完成。现实中,有的发包人因进度、成本或管理便利等原因,即便签约前已获悉存在挂靠线索,仍与被挂靠企业签订施工合同。争议随之产生:发包人“明知”是否意味着其与挂靠人之间形成事实上的合同法律关系?若形成,挂靠人能否绕开被挂靠企业,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最高法有关裁判给出的核心指向是:判断是否存在事实合同关系,不能仅凭“发包人知晓挂靠”这个事实推定成立,还需回到合同形成与履行的对外表现、意思表示与证据结构;在书面施工合同真实存在且履行以该合同为依据的情况下,合同相对性仍是裁判起点。 原因:为何“知晓挂靠”难以直接推翻合同相对性 从审判实践看,发包人“知晓”常呈现为推测性或间接性线索,例如:项目经理、劳务队伍由挂靠方提供;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实际来自挂靠方或其关联公司;发包人与挂靠方人员存在工作对接;甚至发包人在沟通中提及“真实施工人”。但这些线索往往不足以证明发包人作出了“与挂靠人建立合同关系”的明确意思表示。 以最高法审理的相关案件为例,涉案工程的书面施工合同由发包人与被挂靠企业签订,招投标、合同签署、补充协议等关键环节均以被挂靠企业名义完成;工程实施虽由挂靠方实际组织,但各方的履约行为仍围绕书面合同展开。法院在审查中强调,挂靠方如主张与发包人形成事实合同关系,应当举证证明其曾以自身名义就订立、履行施工合同与发包人进行过实质磋商,或发包人存在直接向挂靠方支付工程款、直接确认其为合同相对方、直接向其发出工程指令并以其为责任主体等足以表明合同关系的外化行为。仅以“人员来自挂靠方”“发包人可能知情”等情形,难以据此认定事实合同关系成立。 同时,审判规则还强调当事人陈述的边界效力。即便被挂靠企业在诉讼中认可挂靠人为真实承包人、甚至同意其诉请,这种认可通常仅属其自身意思表示,不能当然对发包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对发包人是否“明知”以及是否“认可合同地位”的认定,仍需以客观证据为依据,而非依赖单方自认或推断。 影响:对工程款主张路径与风险承担的再提示 上述裁判尺度对工程款纠纷的处理路径产生直接影响。一上,挂靠人起诉发包人屡遭驳回的症结,往往不于其是否实际施工,而在于其难以证明自己与发包人之间存在独立的合同成立要件与对外合同关系。书面合同存在时,发包人通常仅对合同相对方承担结算与支付义务,挂靠人直接主张工程款将面临当事人适格与举证不足的风险。 另一上,这一尺度也向市场主体释放清晰信号:挂靠施工并不因发包人“知情”而自动改变权利义务结构,工程价款、工期违约、质量责任等仍首先沿着书面合同链条追索与分配。对发包人而言,若项目管理中出现越过合同相对方、直接与挂靠人建立结算或指令关系的行为,可能被认定为对合同关系的实质变更,从而放大自身法律风险。 对策:从源头治理与证据管理双向发力 业内人士指出,减少此类争议,应在“制度治理+合同管理+证据留痕”上形成闭环。 其一,发包端强化合规审查。对投标主体、项目经理及关键岗位人员履职情况、社保与劳动关系、工程款收付路径等进行实质核验,避免“名义签约、实际转包”带来结算与质量安全隐患。 其二,承包企业完善内部授权与项目管理。被挂靠企业若将项目实际交由他人组织实施,容易在结算、质量、税务与安全各上承担外部风险;应健全分包审批、资金监管、现场管理与印章使用制度,防止名义与实际脱节。 其三,挂靠方谨慎评估权利救济路径。若以自身名义对外磋商、收款、签署联系单或变更指令等行为均未形成,后续直接起诉发包人成功率较低;更现实的路径往往是依据与被挂靠企业之间的合作、承包或结算安排主张权利,并同步做好实际施工、成本投入、工程量确认等证据固定,以降低被动。 其四,司法与监管协同推动行业秩序优化。通过典型案例释法、强化招投标与合同履行监管、规范资金支付与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等举措,压缩挂靠操作空间,促使工程建设回归“资质能力与责任主体相一致”的轨道。 前景:裁判规则趋于强调“外观主义”与证据链条完整性 从最高法相关裁判逻辑可见,未来对“事实合同关系”的认定将更强调交易外观与可验证的意思表示。换言之,是否存在事实合同,并不取决于当事人事后如何描述,而取决于合同缔结、履行、结算、指令、付款等关键环节是否持续、明确地指向挂靠人为合同责任主体。只有形成稳定、闭合的证据链条,才可能突破书面合同相对性。 这也意味着,工程建设领域的合同治理将深入从“谁在现场干活”转向“谁以谁的名义对外承担责任、谁被交易体系识别为相对人”。对市场主体而言,合规经营与规范留痕将成为降低纠纷成本的关键能力。

建设工程交易结构复杂,但法律关系的确定离不开清晰的合意表达与可核验的履约证据;“明知挂靠仍签约”并不当然改变合同相对性的基本格局。这既有助于维护交易秩序,也提醒各方:以“灰色便利”换取效率,往往会在后续以更高的合规成本与诉讼风险体现出来。推动工程建设领域更规范、更透明,仍需要制度约束与诚信自律同步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