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以网络传播实施侮辱诽谤,放大社会伤害面。
佛山市有关部门通报显示,2023年3月至2024年11月期间,梁某某曾使用多个网络账号,累计发布多条视频并多次直播,对相关人员进行公然侮辱、诽谤,形成高频、持续的网络侵权行为。
相关内容获得大量浏览与转发,并在评论区诱发低俗、淫秽言论聚集,进一步引发围绕“侮辱、诽谤”话题的再加工、再传播。
法院在典型案例信息中披露,被害人出现明显心理困扰,周边群众亦感到不安,表明网络言语暴力已从线上外溢至现实生活。
原因——情绪宣泄叠加“流量逻辑”,法治边界被刻意突破。
此案反映出个别网民在处理矛盾时,将网络平台当作“情绪出口”,以标签化、污名化方式攻击他人,企图通过“持续曝光”“煽动围观”实现个人目的。
在短视频与直播传播中,夸张叙事、断章取义甚至捏造事实更易吸引注意,形成以“热度”替代“事实”的传播偏差。
同时,一些围观者跟风起哄,低俗化表达被放大,客观上助推侵权内容扩散,使侵害人格权的行为从个体冲突演变为群体性网络围攻。
对公共事务不满并不当然构成违法,但以编造事实、恶意诋毁方式攻击特定对象,则突破了法律底线。
影响——既损害个体人格尊严,也扰乱基层社会秩序与网络生态。
首先,网络侮辱诽谤具有传播快、留存久、可复制的特点,受害者面临持续性精神压力,名誉受损难以短期修复。
其次,侵权对象若涉及基层工作人员,容易引发对公共服务与基层治理的误解与对立情绪,削弱社会信任基础,影响正常工作秩序。
再次,低俗评论与“二次创作”形成链条式传播,污染网络风气,诱导更多人以极端表达换取关注,造成“以骂出名、以黑成流量”的负向示范。
该案入选年度典型案例,也体现出司法机关对“网络伤人”危害的综合研判与明确回应。
对策——以法治方式划清表达边界,推动平台、社会与个人共治共担。
法院认为,梁某某在信息网络上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构成侮辱罪;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鉴于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格尊严,应依法从重处罚。
一审依法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二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裁定维持原判。
此案启示在于:一方面,要持续加大对网络侮辱诽谤、恶意造谣等行为的依法惩治力度,形成对“以网施暴”的震慑;另一方面,平台应强化内容审核与账号治理,对恶意引导网暴、传播低俗信息、组织化攻击等行为及时处置,完善举报受理、证据留存与联动机制,降低侵权扩散速度;同时,基层单位在面对网络舆情时也应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原则,畅通诉求表达渠道,减少矛盾被情绪化叙事裹挟的空间。
对普通网民而言,理性表达、基于事实评论是权利,也是责任;围观不应成为伤害的“帮凶”。
前景——依法治理与文明表达并重,网络空间将更强调规则与底线。
随着网络法治体系不断完善,针对网络暴力、侮辱诽谤、造谣传谣等行为的治理将趋于常态化、精细化。
预计未来在案件办理、平台治理和社会教育层面将形成更紧密的衔接:对恶意侵权的追责更及时,对传播链条的阻断更有效,对受害者权益救济更可及。
与此同时,公共议题讨论仍需保障合理批评与监督空间,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边界。
让网络成为讲理的空间,而非“用流量定输赢”的角斗场,是构建清朗网络生态的必由之路。
网络是现代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人们提供了便捷的交流和表达渠道。
但便捷不等于无限制,自由也不等于可以随意侵害他人权益。
梁某某案的宣判再次证明,无论是在现实还是在网络空间,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对于规范网络言论、维护网络秩序、保护公民人格尊严具有重要的示范作用。
全社会应当进一步提高网络法律意识,在享受网络自由的同时,自觉遵守法律规范,共同营造清朗的网络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