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息烽法院探索“留猪养肥”柔性执行路径 促债权兑现与养殖户纾困双赢

问题——赊销货款久拖不付,执行进入“硬兑现”阶段。 据悉,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因饲料赊销款项长期未获清偿,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审理判决生效后,被告黄某某应一次性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23万余元。但判决生效后其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遂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如何保障胜诉权益的同时避免“一执了之”造成更大次生风险,成为执行环节的现实考题。 原因——养殖端遭遇疫病与市场波动叠加,立即处置难以实现“以执促清”。 执行法官现场勘查发现,黄某某养殖场原可出栏的多头育肥猪受疫病影响已陆续死亡,现场仅剩少量架子猪、断奶仔猪及母猪。若按常规采取查封、评估、拍卖等处置方式,不仅变现价值有限,难以覆盖全部案款,还可能导致养殖户失去生产资料和后续现金流,形成“资产处置—生产中断—无力履行”的恶性循环。此外,生猪价格周期性波动明显,短期集中处置存在折价风险,更压缩可执行价值。 影响——简单拍卖可能出现“三输”,柔性安排有助于实现“止损增效”。 从债权实现看,低价处置易导致执行款不足,债权人仍面临回款不确定;从经营主体看,生产资料被一次性处置将削弱养殖户再生产能力,影响就业和家庭基本生计;从社会效果看,涉农经营主体在风险期遭遇“一刀切”处置,可能引发连锁拖欠、产业链信用收缩,不利于农村产业稳定。相较之下,若在监管条件下保留存栏、延后出栏,以时间换空间,既可能抬升处置价值,也更有利于实现全额清偿。 对策——依法释明风险收益,建立可核查的“出栏还款”执行和解机制。 针对申请执行人提出“直接拍卖”的意见,执行法官在充分告知法律后果和风险成本基础上,引导双方从利益最大化出发进行协商:一上,将黄某某现状、养殖周期及市场变化纳入综合评估,明确若继续饲养,预计约六个月后可形成可观出栏收益;另一上,为防止“暂缓”变“拖延”,要求建立可核验的履约约束机制。最终,在面对面释法、背靠背沟通基础上,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暂缓处置存栏生猪,由黄某某在监督要求下如实记录存栏数量、饲料消耗等关键数据,并承诺出栏款优先用于清偿法院确定的执行款项,有关款项通过法院执行专户实现闭环管理,以此为债权人提供可预期的受偿保障。 前景——以“可持续履行”提升执行质效,为涉农纠纷多元化解提供可复制经验。 协议签订后,黄某某继续组织饲养管理。约六个月后,其首批育肥猪出栏并将售猪款第一时间足额转入法院执行款专户,23万余元案款全部兑现。该案表明,在不突破法律底线、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执行工作可通过精细化评估和契约化安排,将“强制处置”转化为“促成履行”,实现债权兑现与产业稳定的统筹。业内人士指出,涉农执行案件常具有资产形态特殊、变现周期长、价格波动大等特点,若能在依法依规基础上更多引入分期履行、以产抵债、监管经营等方式,将有助于提升执行到位率,减少社会成本,并对稳定农村经营主体预期、增强市场活力形成正向支撑。

这起案件展现了司法的智慧与温度。在坚守法律底线的同时,通过灵活施策实现了多方共赢。在乡村振兴背景下,这样的执行创新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有益借鉴,让司法裁判真正成为推动发展的助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