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党员干部与管理服务对象交往边界:挂证取酬应从实质把握定性与治理

党员干部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司挂证取酬的现象时有发生。这类行为涉及党员干部的特殊身份和职务廉洁性,往往导致定性认识不一,给纪律处分工作带来困难。纪检部门近日强调,必须从实质出发,仔细甄别此类行为的真实属性,准确区分受贿、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廉洁纪律三种情形。 一起典型案例反映了这个问题的复杂性。董某是中共党员、A区国资委副主任,与B公司总经理黄某因工作相识。2012年至2021年间,B公司先后在A区国资委及其管理的国企承接多项业务。2013年下半年,董某提出将一级造价工程师证书挂靠在B公司,既能保持证书注册记录不被注销,又能增加个人收入。黄某考虑到B公司确有证书使用需求,行业主管部门对公司资质有明确要求,且公司已有其他人员挂证,遂同意董某要求,按照支付其他挂证人员的标准向董某支付报酬。2014年1月至2020年1月,董某从B公司累计领取报酬16.5万元。 对于董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认为,董某以证书挂靠为由收取行政管理对象支付的报酬超过3万元,虽无具体请托谋利事项,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属于受贿行为。第二种认为,董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规定,属于违规挂证,应认定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第三种认为,董某将证书挂靠在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司并收取报酬,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侵犯职务行为廉洁性,应认定为违反廉洁纪律。 纪检部门经过深入分析,同意第三种意见。 首先,董某的行为不构成受贿犯罪。从主观上看,黄某与董某之间并无行受贿的合意。董某挂证是为了保持证书有效和增加收入,黄某接受挂证是因为公司确有证书使用需求,且已有其他人员挂证。双方并无权钱交易的合意。从客观方面看,董某不存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两人之间无具体请托谋利事项,董某收取的报酬标准与其他挂证人员相同,客观上不属于利益输送。需要强调的是,如果董某借挂证之名行收受好处之实,即利用职权为黄某提供帮助,或明知B公司无挂证需求而收取报酬,或收受明显高于其他挂证人员标准的报酬,则性质将发生根本改变,属于受贿行为。 其次,董某的挂证取酬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规定,被许可人出租行政许可证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注册造价师不得出租、出借注册证书。董某的挂证行为本身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 再次,董某的挂证取酬行为违反了廉洁纪律。根据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应视情节给予党纪处分。董某作为国资委副主任,在管理和服务对象公司挂证取酬,属于违规兼职取酬行为,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纪检部门指出,准确定性此类案件的关键在于把握三个上。一是要区分主观意图,看双方是否存在权钱交易的合意。二是要分析客观事实,看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明显高于市场标准的报酬。三是要综合考虑职务身份因素,看行为是否侵犯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只有这样,才能准确区分三种情形,确保处理结果准确公正。

这起看似普通的证书挂靠事件,实则是检验全面从严治党成效的试金石。在深化反腐败斗争的新阶段,既要防范赤裸裸的权钱交易,更要警惕穿上了市场行为外衣的利益输送。正如中央纪委近期会议强调的,要准确把握新型腐败和隐性腐败的特征表现,在制度建设上做到预防在前、发现在早、处置在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