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跨界水治理为何易陷“协同不协同” 跨界河湖治理普遍被认为是公共治理中的难题。水体具有流动性和整体性——但行政边界相对固定——污染源分布、监测口径、执法尺度和治理投入往往难以统一。长三角跨省水系密集,产业链跨区域布局,人口和企业流动频繁,任何一地的治理成效都可能被上游或邻区的变化抵消,容易出现“局部达标、整体不稳”。更现实的挑战是,跨界治理常见“多主体场、深互动不足”:联席会议、联合行动不少,但信息共享、责任落实、利益分担缺少稳定机制,协同容易停在表面。 原因——为何会出现“热协同、冷落地”的反差 一是权责划分与激励不匹配。属地管理强调“谁主管、谁负责”,但跨界污染具有外溢性,投入与收益、治理与考核难以一一对应,容易出现责任边界不清、补偿机制缺位等问题。二是数据与规则缺少统一接口。监测指标、采样方法、数据归属和共享方式不一致,容易导致“各说各话”,影响联合研判和执法协同。三是行政动员强、社会参与弱。一些实践中,社会组织、企业和公众更多停留在配合执行层面,缺少参与决策、监督、评估的制度入口,难以形成持续的外部约束和改进动力。四是治理规则调整滞后。产业结构变化、极端天气增多、污染源形态更复杂,若仍按旧规则应对新情况,就会削弱治理韧性。 影响——从“合成谬误”到风险外溢的现实压力 如果协同治理停留在形式层面,容易出现“合成谬误”:各地都在投入,但整体水质改善不明显,甚至反复波动。直接结果是环境质量提升难以巩固,群众获得感和企业稳定预期受到影响;更深层的影响在于,一体化发展背景下,生态环境这个公共产品的供给效率,关系到产业承载力、城市宜居度和区域竞争力。尤其在长三角高质量发展进程中,跨界水体治理不仅是生态问题,也与营商环境、民生保障和区域协同能力密切有关。 对策——“一河三湖”联保实践呈现交互式协同的制度走向 以上海青浦、江苏吴江、浙江嘉善交界“太浦河、淀山湖、元荡、汾湖”联保实践为样本,相关研究将其制度演进概括为三个阶段:2000年至2018年,以属地分治下的被动协同为主,跨界监测数据难互认、生态补偿机制不完善;2019年至2021年,依托国家战略与一体化制度创新,协作机制加速成型,跨省协同从“临时联动”转向“制度突破”;2022年至今,治理重心更转向系统集成与深度互动,通过数据互通平台、社会监督工具与市场化机制叠加,推动联保从“能协作”迈向“可持续共治”。 从治理结构看,交互式协同强调政府与社会在动态反馈中的联动,而不是简单的“政府主导、社会配合”。其核心做法主要体现在三上: 第一,推动权责关系由静态分工转向互嵌网络。通过联合议事、联合监测、联合执法和绩效评估等制度安排,将分散的权责重新组织为可相互校验、相互约束的网络结构。第三方机构提供相对客观的数据与评估,社会组织参与绩效观察与公众沟通,政府据此调整执法与补偿策略,使权责履行从“口头承诺”转为“过程可追溯、结果可检验”。 第二,强化技术工具与制度规则的双向衔接。数字化平台既是数据中枢,也是决策触发器,监测异常可推动问题进入联合处置流程;同时把数据溯源、共享边界、责任分工写入制度文本,避免“只上系统不改机制”,确保技术应用在规则框架内运行。技术用于打通行政壁垒,制度用于划定技术边界,两者相互支撑,提升治理的稳定性与规范性。 第三,建立规则动态迭代机制,形成学习型治理。以水质波动、群众举报、评估结果为触发条件,推动议事程序、补偿方案和监管规则及时调整,并通过常态化修订,把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及公众代表纳入规则生成与更新过程,使制度不止是静态文本,而是在互动中持续完善的共识。 此外,在补偿与激励层面,引入市场化手段和企业参与机制,有助于将生态责任从“行政推动”延伸为“共同承担”,更好衔接污染减排、排放权配置与治理收益,为长期治理提供更稳定的资金和动力。 前景——从“专项治理”走向“常态治理”的可复制方向 业内人士认为,长三角跨界水治理下一步的关键,不仅在于机制“有没有”,更在于机制“能否持续、能否自我纠偏”。交互式协同的价值在于形成闭环:数据可核验、决策可触发、执行可追踪、评估可反馈、规则可迭代。随着长三角一体化推进,跨界水环境治理有望从阶段性整治逐步转向常态化管护与系统性预防,形成更具韧性的区域生态共同体。 同时也应看到,交互式协同对制度供给与能力建设提出更高要求,包括数据标准统一、跨域执法协调、第三方机构公信力保障、社会参与的制度化渠道建设等。只有把“参与”落到稳定的程序设计,把“协同”落到可量化、可追责的规则与工具上,才能避免责任虚置与治理空转。
从“各自为政”到“共治共享”,长三角的实践提示:现代环境治理不仅依赖技术手段,更需要重塑政府、市场与社会之间的合作契约。该立足本土治理实践的探索,为全球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益经验,也为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如何在“活力”与“秩序”之间取得平衡,提供了新的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