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加力扩围企业年金制度:覆盖更广、缴费更灵活,助力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建设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支柱。

作为企业和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企业年金对于完善社会保障制度、提升职工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从现状看,企业年金制度已初具规模。

截至2025年三季度,全国建立企业年金的用人单位达17.5万户,参加职工达3332.05万人,积累基金规模已达4.09万亿元。

这充分说明企业年金制度在我国得到了广泛认可和积极推进。

然而,与我国庞大的就业人口基数相比,企业年金的覆盖面仍有提升空间。

此次改革正是针对这一现状,通过扩大覆盖范围、简化建立程序等举措,进一步推动企业年金制度的普及。

对职工个人而言,参加企业年金具有多重收益。

首先,企业年金可以平滑当期和未来收入,为职工增加退休后的养老金来源,有助于提升生活保障水平。

其次,职工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减轻税收负担。

再次,职工流动就业时,企业年金权益可以随同转移,不会因为工作变动而受到损失。

这种权益的可携带性消除了职工对跳槽的后顾之忧。

对用人单位而言,建立企业年金是提升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通过提供企业年金,企业能够更好地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改善员工福利待遇,增强企业凝聚力和向心力。

在当前人才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这一优势尤为突出。

此次改革在制度设计上进行了重要创新。

一方面,覆盖范围得到拓宽。

过去企业年金主要针对各类企业,如今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大幅扩展了制度的适用范围。

另一方面,缴费机制更加灵活。

按照规定,用人单位缴纳企业年金每年不超过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8%,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12%。

在此框架内,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灵活选择缴费比例或额度。

经济负担能力强的企业可以多缴,承受能力有限的企业可以从低缴费起步,待条件改善后逐步提高,这种灵活性大大降低了中小企业的参保门槛。

集合计划模式是此次改革的另一亮点。

用人单位既可以建立单一计划,也可以选择参加企业年金集合计划。

在集合计划模式下,多家企业共享一个统一的计划框架,由专业机构统一管理,这大幅降低了企业参保后的管理成本和复杂度,使中小企业更便捷地参与企业年金制度。

在权益领取和转移方面,制度也设置了完善的保障机制。

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出国定居等情形时,可以领取企业年金,领取方式相对灵活,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分次领取或按年度领取。

职工或退休人员去世的,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权益转移也有明确规定。

若新就业单位已建立企业年金或职业年金,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权益应随同转入。

若新就业单位未建立相关制度,原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也可由法人受托机构发起的集合计划设置的保留账户暂时管理。

这种设计确保了职工权益的连续性和安全性,使职工的养老金积累不因工作变动而受损。

从制度层面看,企业年金采取专门的个人账户管理体制,完全独立于企业经营,不会因企业经营状况变化而受影响。

这种严格的管理制度为职工的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企业年金制度的深化改革,既是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战略举措,也是完善劳动力市场机制的重要实践。

当"老有所养"的国家承诺与"人尽其才"的市场需求通过制度创新实现有机统一,我们看到的不仅是一项社会保障政策的优化,更是高质量发展理念在民生领域的生动诠释。

这项改革能否真正释放政策红利,关键在于后续配套措施的协同推进与监管体系的持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