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医保基金安全出现更隐蔽、更链条化的违规新动向。近年来,个别机构和人员以“免费接送”“费用减免”“好处费”“赠送生活用品”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就医购药,进而套取基金;一些不法分子通过冒名就医、虚假就医、集中开药等方式“刷流水”,再将医保支付药品非法回收、倒卖,形成“回流药”黑色链条。这类行为常以“优惠服务”“便民照护”为名,隐蔽性强、取证难,扰乱基金运行秩序,也带来用药安全隐患。 原因——利益驱动叠加管理薄弱环节,形成套利空间。一方面,医保覆盖面广、结算频次高,少数主体利益驱动下铤而走险,把基金当作“可操作资源”;另一上,部分定点医药机构在身份核验、处方管理、委托手续审核等关键环节把关不严,为冒名开药、虚构诊疗留下空间。同时,违规链条跨机构、跨环节延伸到回收、转卖等后端,单点监管难以覆盖全链条风险。 影响——侵蚀群众“救命钱”,损害公平与治理公信力。医保基金是群众看病就医的重要保障。欺诈骗保不仅造成基金损失,还会挤占合规医疗资源、推高不合理费用、扰乱正常诊疗秩序;“回流药”倒卖还可能带来来源不明、储运不当、二次流通等风险,威胁用药安全。长期放任,将削弱制度公平性,影响参保群众的获得感和对医保治理的信任。 对策——以更细化规则压实责任,明确“负面清单”,强化退出前核查。国家医保局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实施细则》作为配套制度,将监管实践中较突出的典型问题更细化,提升监管精细化水平,为依法依规严惩欺诈骗保提供更明确依据。《实施细则》共5章46条,进一步明确医保行政部门监管职责、经办机构审核责任、定点医药机构主体责任,并对长期护理保险等新领域的监管依据作出规定。 针对诱导参保人骗保的新手法,《实施细则》明确:明知他人实施欺诈骗保仍参与组织活动,或接受赠予财物、减免费用、额外服务等的,可按欺诈骗保处罚,传递出对“诱导型”骗保同样从严惩处的信号。围绕“回流药”治理,《实施细则》强调对组织他人骗保购药后非法收购、销售的行为依法认定;对明知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仍协助配合的,依法追责。监管部门指出,现实中出现过药贩持多张凭证集中开药、医务人员未核验身份和委托手续即配合开药等情形,属于协助冒名或虚假就医购药的典型风险点,将成为整治重点。 同时,《实施细则》细化个人违规情形,为执法提供更可操作的“负面清单”,包括: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事实骗取医疗救助、门诊慢特病、异地长期居住、生育津贴等待遇;出租出借医疗保障凭证并非法获利;冒名享受待遇;故意隐瞒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或第三方负担的事实而重复报销,且催告后拒不返还等。 为防止个别定点机构以“主动退出”规避追责,《实施细则》设置退出定点前的检查机制:定点医药机构申请解除或不续签服务协议的,经办机构可结合协议履行情况、退出原因或监管要求,对基金结算费用开展全面核查;对涉嫌违法违规或违反协议使用基金的,须依规处理后方可解除或不再续签,从制度上堵住“带病退出”的漏洞。 前景——高压打击与系统治理并重,推动监管向全流程智能化升级。国家医保局表示,在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的同时,将更加注重打防结合,构建事前、事中、事后相衔接的全流程监管体系,通过医药机构端事前提醒、经办端事中审核、行政端事后监管形成合力,并以规则库、知识库和多种数据模型提升风险识别能力,破解“点多面广链条长”的监管难题。随着配套规范性文件陆续完善,预计将进一步推动定点医药机构内控管理、处方与购药核验、结算审核与稽核检查等环节标准化,促使基金监管从“事后查处”更多转向“源头预防”和“过程阻断”。
医保基金监管的目标不仅是“查出问题”,更在于通过法治化、规范化、智能化手段把风险前移,形成“不敢骗、不能骗、不想骗”的制度约束。《实施细则》的施行传递出明确信号:任何侵蚀群众“救命钱”的行为都将付出代价。守住基金安全底线,才能更好支撑民生保障的稳定与韧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