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直播电商成为线上消费的重要场景,但伴随行业快速扩张,虚假宣传、夸大功效、价格误导等问题时有发生。
尤其在一些微信群、社群直播等私域渠道中,部分不法经营者利用熟人社交和封闭传播特点,实施精准营销甚至诱导消费,部分老年群体因信息辨识能力相对不足而更易受到影响,侵害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也扰乱市场秩序。
从问题表现看,一些私域直播以“限时福利”“内部渠道”“专家讲解”等话术包装,借助高频互动、情绪带动、群体从众等方式促成交易;个别主播或运营团队对商品来源、质量资质、售后承诺交代不清,甚至通过虚构交易、刷单刷评营造“爆款”假象,形成“流量—转化—复购”的闭环,增加监管取证难度。
与此同时,直播电商交易链条长,涉及平台、账号主体、运营团队、供应商、仓配售后等多方,责任边界不清时容易出现“出了问题互相推诿”的现象。
究其原因,一是私域渠道相对封闭,传播路径分散,外部监督不易进入,违规行为更具隐蔽性;二是行业竞争激烈,部分经营者以短期收益为导向,通过夸大宣传、打“擦边球”获取流量;三是主体多元化带来管理难题,直播间运营者、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之间存在委托、合作等复杂关系,若缺乏明确的法定责任与合规机制,容易形成监管空档;四是部分平台治理规则与执行标准不统一,动态识别、处置与复盘机制仍需完善。
在此背景下,两部门联合印发《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释放出从制度层面推进系统治理、协同治理的明确信号。
有关负责人在专题发布会上表示,新规结合行业特点,梳理直播电商不同参与主体的基本法律责任和义务,通过强化监管手段、压实各方责任,从源头减少违法违规行为,更好保障消费者权益,推动形成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办法》的一项突出变化,是将私域直播纳入调整范围。
针对除传统直播平台外的“其他网络服务提供者”,《办法》要求其根据在直播电商活动中的具体服务内容,依法履行相应的平台经营者义务。
这意味着,无论在公开平台还是社群私域,只要实质开展直播带货等经营活动,相关主体都将被纳入统一的治理框架,有助于补齐监管链条,提升治理一致性。
围绕平台经营者责任,《办法》进一步细化要求,涵盖资质核验、信息报送、培训机制、分级分类管理、信用评价、违法处置、动态管控、信息公示、消费者权益保护及投诉机制建设等关键环节。
通过将治理要求嵌入平台规则与技术管理流程,推动平台从“事后处置”向“事前预防+事中管控+事后追责”转变,减少风险外溢。
针对直播间运营者与直播营销人员,《办法》明确其在信息公示、身份核验、事前合规审核、纠错机制、价格展示以及“数字人”等新技术应用管理等方面的责任,并强调不得提供违法商品或服务,不得进行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此举有利于把合规要求前移到直播间日常运营中,促使“谁运营、谁负责”“谁带货、谁担责”落到实处。
同时,《办法》强化对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的管理责任,要求建立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招募、培训、使用与日常管理,并明确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虚假评价等方式帮助实施虚假宣传。
针对行业中“机构化运作、流水线带货”的现实,这类规定有助于从组织层面约束违规动机,遏制“刷量造势—误导消费”的链式风险。
从影响来看,《办法》有望在三方面产生积极效果:一是通过明确责任和可操作的合规要求,降低监管成本,提高违法违规发现和处置效率;二是对守法合规经营者形成制度保护,减少“劣币驱逐良币”,维护公平竞争;三是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形成更强支撑,尤其对易受误导群体提供更可依赖的规则保障与救济渠道。
下一步,制度落地仍需配套措施协同推进。
一方面,要推动平台和相关服务提供者完善内部合规流程,强化资质审查、商品准入、价格管理、内容审核与风险预警;另一方面,要加大对典型案件的查处与公开力度,形成可感知、可验证的震慑效应;同时,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推动消费提示、风险教育进社区、进平台、进直播间,提高公众识别能力。
对涉及跨平台、跨区域链条的案件,还需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联合执法,形成闭环治理。
从前景判断看,直播电商正由粗放式增长转向规范化发展阶段。
随着私域直播纳入统一监管框架、各主体责任进一步清晰,行业将更注重长期信誉与合规经营,内容与供应链质量将成为竞争关键。
伴随新技术应用增多,规则对“数字人”等新形态提出要求,也为未来监管适配留出空间。
可以预期,监管规则与行业自律相互促进,将推动直播电商在创新与规范之间实现更稳健的平衡。
直播电商的规范发展需要多方面的努力。
这次办法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在直播电商监管上迈出了重要一步,从平台、主播、服务机构等多个环节建立起制度约束。
但监管的有效性最终还需要各参与主体的真诚配合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
只有当监管制度得到严格执行,当违法成本真正提高,当诚实经营成为共识时,直播电商这一新兴业态才能真正成为造福消费者、促进经济发展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