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以维权之名行“施压牟利”之实的诉讼现象仍时有发生。
近年来,伴随创新主体加速成长、知识产权价值攀升,个别主体将专利、著作权等权利工具异化为“商业碰瓷”手段:通过在关键节点提起高额索赔,制造重大诉讼风险,迫使被诉方以和解成本换取经营稳定。
此类行为不仅扰乱正常市场秩序,也容易挤压真正的创新投入和司法资源。
原因——权利基础薄弱与诉讼策略化叠加,是恶意诉讼滋生的重要诱因。
此次案件中,原告并非长期从事涉案技术领域经营主体,其经营范围与涉案技术关联度较弱,却在获取涉案专利权不久即提起诉讼,并提出数千万元乃至更高的赔偿主张。
二审期间,其先申请先行判决巨额赔偿,后又迅速改为极低金额,主张大幅“跳变”。
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指出,该类诉讼行为有规避案件受理费负担、对对方施加额外诉讼压力之嫌,违背诚信原则,依法予以谴责。
法院对涉案技术特征进行逐项比对后认为,原告主张的多项技术特征与被诉产品不相同也不等同,侵权不成立。
影响——恶意诉讼对创新生态、资本预期和中小经营主体伤害更为直接。
一方面,对科技企业而言,重大诉讼往往牵动供应链合作、融资估值与市场信心,尤其在上市审核、重大订单落地等关键阶段,诉讼不确定性会被放大。
此前最高法披露的相关典型案例显示,有企业在上市推进期遭遇高额索赔,对方明知涉案专利权利基础不稳仍提起诉讼并隐匿不利评价报告,主观恶意明显。
最终法院不仅判令其承担对方合理开支,还要求其在专业平台公开声明消除影响,以切断恶意目的。
另一方面,恶意诉讼并非只盯住“头部企业”。
在部分专业市场,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由于法律意识和应诉能力相对薄弱,更容易在“低成本起诉、高频索赔”模式下被迫和解,形成“以诉促赔”的灰色链条。
此前公开披露的轻纺市场花型著作权纠纷中,个别机构通过不规范登记、批量维权等方式对经营户施压,扰乱正常经营秩序,社会反响强烈。
对策——以诚信为底线、以成本为杠杆、以惩戒为抓手,形成治理合力。
司法层面,应继续强化对恶意诉讼的识别与处置:对明显缺乏权利基础、主张畸高赔偿、刻意选择敏感时点起诉、隐匿关键证据等情形,依法驳回其诉请,并通过诉讼费用负担、合理开支赔偿、必要时责令公开澄清等方式提高违法成本;对涉嫌虚假诉讼、敲诈勒索等行为,推动刑事、行政与民事责任衔接。
行政层面,可进一步完善专利、著作权登记与代理服务的规范治理,压实代理机构合规责任,提升权利授予质量与信息透明度。
市场层面,企业应加强知识产权“早布局、常体检”,做好专利检索、合规评估与证据留存;中小经营主体可借助行业协会、法律援助等渠道提升风险识别与应诉能力,避免“以和解换安宁”成为常态。
前景——严惩恶意诉讼与强化创新保护将同步推进。
最高法在个案裁判中明确释放信号:知识产权保护要保护真正的创新,也要防止权利滥用;依法打击“碰瓷式”诉讼,既是维护司法权威和诉讼秩序的应有之义,也是稳定市场预期、护航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重要环节。
随着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程度提升、典型案例规则引领作用增强、跨部门协同治理深化,恶意诉讼的生存空间将进一步被压缩,创新主体也将获得更可预期、更高质量的法治保障。
知识产权保护的边界在哪里?
最高法的系列判决给出了清晰答案:法律保护的应是真正的创新之火,而非精心伪装的诉讼之烟。
当司法机关以裁判文书为镜,既照见创新者的正当权益,也折射出投机者的算计图谋,一个"保护有力、界限分明"的创新生态正在成形。
这不仅是司法智慧的体现,更是对高质量发展时代命题的深刻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