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海法院:职业打假人"知假买假"索赔被驳回——超市退款但无需支付惩罚性赔偿

2025年7月,向某琼海市某超市购买了两瓶干红葡萄酒,单价238元,总价476元;酒瓶标签显示生产日期为2017年3月和4月,并标注“保质期8年”。向某付款后保留购物凭证并拍摄视频,随后以购买过期食品为由起诉超市,要求退款并索要十倍赔偿。 案件争议焦点集中在两点:一是向某是否属于以生活消费为目的的消费者;二是标签标注的“过期”是否意味着食品实际不符合安全标准,从而适用惩罚性赔偿。 法院调查发现,向某曾在多地以类似理由发起多起诉讼,且购买后未饮用商品,而是迅速固定证据提起诉讼。法院认为其行为已超出正常消费范畴,带有牟利性质。此外,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酒精度超过10%的饮料酒可不标注保质期。涉案葡萄酒酒精度为12%,属于免标范围。超市自行标注的“保质期8年”虽已超期,但此情况属于标签瑕疵,并不直接证明产品存在安全问题。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红酒存在变质或造成实际损害。 琼海法院最终判决超市退还货款476元,但驳回十倍赔偿请求。这一判决传递出明确信号:惩罚性赔偿旨在保护真实消费者权益,而非支持以牟利为目的的“知假买假”行为。同时,法院指出超市未履行定期检查、清理临期商品的义务,需承担相应责任,并可能面临行政监管处罚。 此案提醒食品经营者需加强进货查验、库存管理和标签规范,避免因管理疏漏引发纠纷。对监管和司法部门来说,应注重证据审查和实质判断,确保索赔主张与食品安全风险相匹配,防止惩罚性赔偿被滥用。 未来,食品安全治理将更注重全链条合规和差异化裁判:一上严格区分“过期”与“不安全”,避免形式瑕疵替代实质风险评估;另一方面强化经营者责任,推动市场形成“守法者受益、违法者受罚”的良性机制。

本案反映了法治建设的复杂性——在保障食品安全的同时,司法需平衡正当维权与投机行为的界限。当“打假”变成牟利工具,不仅背离立法初衷,还可能挤占真正的维权资源。此次判决既警示经营者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也引导消费者理性维权。如何构建健康有序的消费环境,仍需全社会共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