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一未婚母亲送养女儿获刑案二审改判 司法界定民间送养与拐卖儿童边界

问题——“送养+收取费用”是否必然构成拐卖,边界如何把握。

近年来,个别案件中出现以“送养”“介绍收养”为名变相交易儿童的情形,社会对“收取感谢费、营养费”等行为高度敏感。

本案中,生母将孩子交由他人抚养并收取费用,导致一审认定其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构成拐卖儿童罪;而二审则认为其行为属于生活困境下的民间送养,不具备非法获利目的,遂改判无罪。

案件焦点由“是否发生金钱给付”转向“行为目的与整体情节”审查,折射出司法实践中对同类行为定性必须更加精细化。

原因——生活困境叠加制度与信息缺口,催生“民间解决路径”。

据披露案情,当事人与男友同居后怀孕,男友因涉嫌犯罪被羁押,其本人未婚先孕又不敢告知家人,缺乏稳定经济来源,抚养能力客观不足。

与此同时,收养方婚后多年无子,曾多次尝试辅助生殖失败,收养意愿强烈并主动提出给予“感谢费”。

从案件过程看,生母曾就送养问题征求孩子父亲意见,在对方表示无力抚养、由其自行决定后才推进;收养方曾在产后照料并垫付医药费,双方还签订协议约定探望等事项。

二审法院据此强调:若送养系基于生活困难、无抚养能力等现实原因,且送养人对收养人的抚养意愿、能力、条件进行审慎考察,收取款项属于对方主动给付的补偿与感谢,未出现主动索取、讨价还价等情形,应综合判断其主观上不具有非法获利目的。

影响——厘清法律适用边界,亦提示未成年人保护的风险点。

该案通过案例库发布,有助于统一认识:拐卖儿童罪打击的重点在于以非法获利为目的的买卖链条与实质交易行为,而非对一切“送养中出现费用给付”的情形作机械推定。

对社会而言,这一裁判规则既有助于避免将困难家庭的临时性托付、民间送养一概刑事化,也提醒公众:任何以孩子为筹码的讨价还价、反复转手、牟利分成等行为,都可能触及刑法红线。

对未成年人权益而言,案件也暴露出一个现实矛盾——在正规收养程序尚未充分被困难群体知晓或便利化之前,民间“私下对接”仍可能造成身份登记、监护权利、探望安排等方面的不确定性,留下后续纠纷隐患。

对策——以目的审查为核心,推动收养规范化与救助前置。

其一,司法认定应坚持“主观目的+客观行为+全案情节”综合判断,尤其要审查是否存在主动索财、明显超出合理补偿的对价、介绍人牟利、长期多次“介绍”行为、刻意规避登记与监管等特征,防止以“民间送养”掩盖实质交易。

其二,民政、妇联、公安、社区等应加强对未婚生育、困境孕产妇的早期发现与帮扶,将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托育支持、法律援助等资源前置,减少“迫于生计只能私下送养”的无奈选择。

其三,完善收养指引和服务可及性,明确收养程序、材料要求、评估机制与时限,提高合法收养渠道的透明度与便利度,降低信息壁垒。

其四,对“感谢费”“营养费”等易引发争议的费用给付,建议在合规框架内建立可解释、可记录、可核验的处理路径,避免因模糊空间诱发违法牟利或导致权利争议。

前景——以案例规则促治理升级,形成“严打买卖、保障救助、规范收养”的合力。

随着案例库持续发布指导性裁判要旨,社会预期将更清晰:依法严惩买卖儿童、打击利益链条的力度不会减弱;同时,对因生活困境导致的民间送养,应当在严格审查目的与情节的基础上,依法精准定性。

未来更关键的是把个案规则转化为治理能力,通过完善救助体系与收养服务,让“困难家庭有支持、合法收养有路径、儿童权益有保障”成为常态,从源头减少灰色操作空间。

这起案件的改判,体现了法治进步的一个重要方向:司法不仅要严厉打击真正的犯罪行为,保护儿童权益,更要在尊重法律底线的前提下,充分理解和尊重人性中的善良与困难。

民间送养与拐卖儿童之间的界限,就在于行为人是否以非法获利为目的。

二审法院的这一判决,为类似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指引,也为更多陷入困境的人们指明了合法、合理的出路。

随着社会发展和法治完善,相信会有越来越多的人能够通过规范、透明的渠道解决送养问题,让每一个生命都能得到妥善照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