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盐城一医保拒付案终审宣判:地方规定不得限缩参保人法定权益

问题——“超期不受理”能否成为拒付理由 近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参保人陆某芳交通事故中受伤后,经民事判决确认部分医疗损失应由第三人承担,但第三人未履行,执行亦未果。随后,陆某芳向阜宁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申请由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对应的医疗费用。医保经办机构以申请时间超过地方实施细则规定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通知。法院最终认定:在现行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未对先行支付申请期限作出限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医保经办机构仅依据地方规范性文件设定的期限拒绝受理,属于不当限缩参保人依法享有的权益,应予纠正。 原因——民生制度设计与地方管理便利之间的张力 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主要用于应对“第三人依法应承担费用但不支付”或“第三人无法确定”等情形,避免参保人因追偿困难陷入“先垫付、难补偿”的处境。《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医保基金可以先行支付并依法追偿,其核心是先为参保人提供及时支持,再通过追偿机制维护基金安全。 ,在基层经办中,一些地区为便于审核、预算安排和风险控制,会通过规范性文件设置申请时限、材料清单等办理规则。但如果地方规定缺乏上位法依据,或将管理便利置于权利保障之前,就可能偏离制度初衷:参保人并非因为不符合先行支付的实质条件被拒,而是被形式性的期限挡在门外,出现“用程序门槛替代实体审查”的情况。本案争议焦点即在于:地方文件能否在缺乏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授权的情况下,设置限制性条件影响参保人权利行使。法院对此给出否定答案。 影响——强化依法行政,推动先行支付回归救助本位 该案裁判具有多上示范意义。 其一,明确权利限制的法治边界。医保经办机构承担社会保障经办职责,其受理、审核、支付属于法定职责。对参保人权利设置限制,应有明确的上位法依据。未获授权的地方规范性文件,不宜直接作为拒绝受理或拒绝支付的决定性依据。 其二,推动经办方式从“限期筛选”回到“实体审查”。先行支付的关键在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情形,例如第三人责任是否明确、是否拒不支付、追偿条件是否具备等。以“超期”为由直接拒绝,可能削弱制度救济功能,也容易引发新的行政争议,增加社会成本。 其三,为统一经办尺度提供司法指引。各地先行支付办理规则存在差异,而跨区域就医、事故处理周期延长、诉讼与执行耗时等现实因素,使“固定期限”与实际情况不易匹配。判决强调不得随意限缩权益,有助于推动各地在细化制度时更注重合法性、适当性与可操作性的平衡。 对策——在“基金安全”与“权益救济”间建立可验证的规则体系 业内人士认为,完善先行支付机制,关键在于提升规则层级与治理精度。 一是完善制度依据。对申请时限、材料要求、审核流程、追偿衔接等事项,可通过更高层级的制度规范予以明确,避免基层以规范性文件作刚性限制,同时为经办机构开展风险防控提供清晰授权。 二是优化经办流程与告知机制。经办机构可通过一次性告知、容缺受理、分阶段补正等方式,提高服务可及性;对因诉讼、执行周期导致的时间跨度,应建立与司法程序相衔接的事实审查与证据认定路径,减少“程序性拒绝”。 三是强化追偿与风控能力。先行支付不等于放松基金管理,应同步完善第三人追偿机制、责任认定材料共享、跨部门协作与信用约束,形成“先救助、能追偿、可监管”的闭环,既兜住民生底线,也守住基金安全底线。 四是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地方出台医保经办细则,应进行严格的合法性审查与评估,避免以管理习惯替代法定依据,确保政策可执行、也经得起司法检验。 前景——以案例促治理,推动公共服务更公平可及 随着医保制度完善,参保人对公共服务的可预期性与可获得性提出更高要求。该案表明,司法审查正通过个案推动行政机关更精准履行法定职责,也提示各地在推进医保精细化治理时,应把“权利保障、程序正当、依据充分”放在更优先的位置。可以预期,围绕先行支付、医疗费用责任分担、追偿协同等环节的制度衔接将更加强,地方实践也将更多朝着统一规则、减少裁量偏差的方向调整。

医保基金先行支付制度的意义,在于为遭遇第三人侵权、赔付落空的参保人提供及时托底。司法裁判对“缺乏法律依据的期限门槛”划出红线,既维护了参保人合法权益,也深入明确了行政权力边界。只有让制度运行更依法、更透明、更可及,才能在守住基金安全底线的同时,更好发挥民生保障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