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邑县法院依法判决一起租赁纠纷案 明确举证责任维护承租人权益

合同期满后的押金纠纷在商业租赁中并不少见;本案中,周某某与谢某某签订商铺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满后退还押金6000元。租期届满后,周某某按约要求返还押金,谢某某却以“从未收到过押金”为由拒绝,双方由此陷入僵局。这起纠纷既反映出个别出租人在押金收取与管理上的不规范,也显示了承租人在维权取证中的实际难点。大邑县法院审理时,先从交易习惯和市场规则入手分析。法院认为,在租赁关系中,尤其是双方缺乏特殊信任基础的情况下,出租人收取押金以保障合同履行属于常见做法,符合普遍商业惯例。本案双方并无特殊关系,谢某某作为出租人收取押金并不反常,也不存在明显异常情形。关键在于举证责任的划分。谢某某在书面答辩中称“押金部分是周某某私自添上去的”,试图否认押金约定。法院指出,商铺租赁合同通常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若谢某某所述属实,其应能提交未被“添注”的原始合同作为证据。但谢某某始终未能提供该关键材料,无法证明其主张。依照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承担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法院结合全案事实与证据,认定谢某某已收取周某某押金6000元。租赁期限届满且双方不再续租后,出租人继续占有押金已缺乏合法依据。依据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的有关规定,出租人应在租期届满后及时退还押金。据此,法院判决谢某某退还押金6000元。这个判决继续明确了租赁交易中的基本规则:押金作为常见的合同保障安排,依法应受保护;合同到期后,出租人应按约返还押金,不得以无依据的理由拒绝或拖延。同时也向市场传递出清晰信号:否认既有交易事实不能停留在口头主张上,必须以充分证据支撑。

押金金额不大,却直接关系到契约精神和市场信任。通过依法审理、依证据规则厘清争议,才能让守约者权益得到保障、失信行为付出代价,推动租赁交易在明确预期下运行。对公众而言,提升合同意识、证据意识和依法维权意识,有助于减少纠纷、降低维权成本;对市场主体而言,依法经营、诚信履约,才是建立长期合作和良好市场环境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