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刑事检察监督典型案例:24人涉黑犯罪80余起主犯被判死缓并依法深挖“保护伞”

长期以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持续威胁社会秩序;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浙江一特大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查处经过,清晰呈现了此类犯罪的滋生路径与侦办难点。该案主犯王某某自20世纪80年代起在浙江某地长期参与赌博,逐渐与社会不良人员往来。1996年10月,王某某因赌资纠纷纠集他人持刀斗殴,致1人死亡、1人重伤。关键在于,王某某随后在多名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下逃避追责。这个事件成为其走向组织化犯罪的重要节点。由于该案未依法追究,王某某在当地形成恶名,也为其日后组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了现实条件。随后数十年间,王某某不断吸纳成员,最终形成以其为组织者、领导者的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80余起,严重扰乱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更严重的是,该组织长期借助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纵容坐大,呈现黑恶势力与腐败问题交织的态势。杭州检察机关办理该案时,采取了更为系统的办案方式。首先,依托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意见机制,会同公安机关完善证据体系,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特征,向侦查机关提出针对性取证意见200余条。同时坚持“一案多查”,深挖“保护伞”线索,统筹移送纪委监委及检察侦查部门,为后续推进“打伞破网”提供支撑。其次,检察机关推进一体履职,凝聚办案力量。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专案组发挥案件协同办理、人员一体使用机制优势,统一调配市、区两级院业务骨干参与办理,保障案件办理质效。该组织方式也提升了办案效率。第三,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推动深挖彻查。依托刑事检察与检察侦查一体化办案优势,立案查处司法工作人员充当“保护伞”等案件8件8人,监督立案一批刑事案件,提起抗诉2件,说明了对司法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同时,检察机关针对矿产资源管理、农村基层政权选举等环节暴露出的漏洞,向涉及的主管部门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推动行业整治,促进源头治理。2025年6月6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聚众斗殴等罪,数罪并罚,判处主犯王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组织其他主要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十六年不等刑罚。被告人王某某等3人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12月22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最终得以确认。

王某某团伙的覆灭,表明扫黑除恶必须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持续强化法律监督,严查“保护伞”,堵住治理漏洞,才能从源头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群众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