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经营者集中审查创新高 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一、问题:并购活跃与合规短板并存,重点领域竞争风险需前置防范 经营者集中审查是反垄断执法的重要环节,旨在对企业通过并购、股权或合同等方式形成控制关系进行事前评估,防止垄断风险积累。

随着我国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加快推进,企业通过并购整合技术、渠道与产能的需求持续上升,市场交易更趋多元、结构更复杂。

在并购活跃背景下,仍有个别经营者存在未依法申报即实施集中、在审查期间抢先实施、违反附加限制性条件等合规短板,容易对相关市场竞争秩序带来不确定性,尤其在平台经济、公用事业、医药、半导体、农产品及矿产等领域,交易一旦形成排除、限制竞争效应,影响面更广、纠偏成本更高。

二、原因:规则持续优化叠加市场主体并购需求上升,推动审结数量增长 审查数量增长,一方面反映出企业并购重组动能增强。

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十五五”规划建议提出,完善兼并重组制度,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司法,形成优质优价、良性竞争的市场秩序。

在政策引导与产业升级双重作用下,企业通过并购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意愿更强。

另一方面,监管制度和审查能力持续迭代,使得审查更高效、更可预期。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审结经营者集中706起,同比增长9.8%,从侧面体现我国市场竞争总体较为充分,创新驱动与结构优化的趋势进一步显现。

三、影响:以个案执法划清底线,以附条件批准实现“促发展”与“防风险”平衡 从2025年执法实践看,监管部门在重大交易中强调依法合规与审慎评估并重,既对可能损害竞争的交易依法亮明态度,也为有利于效率提升、但存在竞争隐忧的交易提供合规路径。

全年稳妥处置多起社会关注度高的重大案件,对部分交易作出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决定,同时对个别交易依法予以禁止,释放出清晰信号:并购重组可以鼓励,但必须以不削弱公平竞争为前提。

值得关注的是,两项“首次”体现监管向前一步、压实主体责任的导向更加明确。

一是对互联网平台领域未达申报标准的交易依法启动调查并要求申报,传递出“以竞争效果为导向”的审查取向;二是对公用事业领域新设合营企业作出禁止决定,表明在关系民生保障、区域市场高度集中的行业,监管将更注重防范竞争结构被固化、公共服务成本被抬升的风险。

四、对策:强化“应报尽报”、严守承诺、做好海外合规,提升企业内控能力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对13起涉嫌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立案调查,对其中5起作出行政处罚,罚款合计870万元。

相关违法情形主要集中在四类:达到申报标准但未事前申报;申报后在审查阶段未经批准先行实施;违反附条件批准决定及承诺;虽未达申报标准但被依法要求申报后仍未申报即实施集中。

监管部门强调,处罚并非目的,关键在于通过执法促使经营者依法合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围绕企业合规建设,监管提示具有针对性:其一,落实申报义务,做到“应报尽报”。

凡达到申报标准必须事前申报;未达标准但被要求申报的也应依法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实施集中。

其二,严格履行承诺。

对存在竞争风险但不予禁止的交易,往往通过附加限制性条件实现风险可控,承诺一经作出即具法定义务属性,必须落地执行。

其三,强化海外合规意识。

反垄断规则具有国际通行性,“走出去”企业在海外并购与经营中同样要遵守当地法律法规,降低跨境交易不确定性。

五、前景:制度体系加快完善,审查专业化精细化将更好服务高质量发展 制度建设是提升监管效能、稳定市场预期的重要支撑。

2025年,市场监管总局在此前发布《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的基础上,出台《非横向经营者集中审查指引》,与前者共同构建更为完整的分析框架,进一步提升审查的专业化、精细化与规范化水平。

随着指引体系落地,交易各方对市场界定、竞争影响评估、效率抗辩与救济措施设计的预期将更清晰,有助于减少“带病申报”“侥幸不报”等行为,也有利于推动形成以规则为基础、以证据为核心的审查生态。

可以预期,未来一段时期,经营者集中审查仍将聚焦与新质生产力培育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既支持通过并购实现技术协同、资源整合与国际竞争力提升,也将对可能形成市场封锁、数据壁垒或民生领域价格传导风险的交易保持高压态势。

对企业而言,越是并购活跃、越需把合规前置,把竞争评估嵌入交易结构设计与整合计划之中,以确定性对冲市场不确定性。

经营者集中审查作为反垄断监管的"守门人",其重要性在经济转型期愈发凸显。

706件审结案件的背后,不仅是数字的增长,更是监管效能的提升和市场秩序的优化。

站在新发展阶段,我国反垄断监管既要保持对市场失灵的警惕,又要为良性竞争留足空间,这考验着监管者的智慧与定力。

可以预见,随着制度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执法实践的持续深化,中国的反垄断治理将为全球市场竞争秩序贡献更多东方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