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近日制定了《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将于2026年3月20日起施行。这是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案件中违法所得认定首次有了统一的规范依据。 制定该办法源于现实执法中的突出问题。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没收违法所得,但市场监管领域长期沿用的仍是2008年的有关规章。实施新法后,不同领域在计算违法所得时做法不一:有的扣除相应支出,有的直接将全部收入认定为违法所得。这种不统一的标准容易导致处罚过度,特别是对主观过错轻、危害程度小的企业不够公平。 市场监管领域违法行为涉及法律众多、案情复杂、危害程度差异大,迫切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认定标准。统一的违法所得认定办法有利于精准落实过罚相当原则,提升执法的法治化和规范化水平,营造更加公平的营商环境。 该办法在违法所得的概念界定上实现了重大突破。办法明确规定,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获取的款项,该款项应当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该界定确立了直接因果关系原则,意味着执法部门仅追缴与违法行为直接相关的利益,避免将当事人的其他合法经营收入一并没收,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适应。 在认定原则上,办法确立了扣除合法必要支出及直接相关税款的原则。这既表明了"禁止不法获益"的法治精神,使当事人恢复至违法前的利益状态——又符合过罚相当原则——避免对过错较轻的当事人没收全部相关款项。这一原则与其他部门的规则基本一致,形成了跨部门的执法协调。 在计算规则上,办法围绕"合法必要支出"明确了扣除范围。办法列举了原材料购进价款、商品购进价款等合法必要支出,增强了规则的确定性,减少了执法中的裁量空间。同时考虑到经济活动的多样性,办法允许当事人申请扣除其他合法必要支出,执法部门可根据个案情况进行认定,体现了规则的灵活性。 办法还对直接相关税款的扣除作出了明确规定,既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也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从执法实践看,统一认定标准能够解决各业务条线规则不统一的问题,促进市场监管各领域执法的融合。这对食品药品等涉及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领域尤为重要。对于严重危害公众利益的违法行为,可通过高额罚款、吊销许可证件、从业禁止等多种处罚手段来实现"四个最严"要求,而不必依赖于没收全部收入这一单一手段。 办法的出台具有重要的制度创新意义。它建立了一套科学、规范、可操作的违法所得认定体系,为执法部门提供了明确的依据,有助于减少执法中的随意性,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
违法所得认定看似是一项技术性规则,实则涉及"惩与教""管与放""执法力度与尺度"的平衡。以更清晰的边界追缴不法收益、以更精细的规则落实过罚相当——既能守住公平竞争的底线——也能稳定经营主体的法治预期。规则越透明,市场越有序;执法越规范,发展越可持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