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开始施行的《民法典》里提到了“自甘风险”的原则,这事儿在跑步出事的责任认定上很关键。大家都知道,跑步或者是去参加马拉松这种活动本来就有一定的风险,如果你已经自愿报名参加了,只要组织者和其他跑友没故意或有大过错,那很难怪到他们头上。不过这主要是针对其他跑友之间的责任豁免,组织者该尽的安全保障义务还是一分不能少。比如像这次的《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就说得很明白,那些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要是没把安全保障义务尽到,那就得出事的人赔钱。 对于那些个人自己跑步的时候猝死的情况,责任主要就在自己身上,也不牵扯到别人。但要是参加那种有专门组织者的活动,比如马拉松、越野赛或者跑团约跑,情况就完全不一样了。赛事组织者得先把参赛门槛设好,像要求参赛者提供体检报告这种事儿不能省。还得在赛道上放足够的医疗急救点、AED设备和急救人员。一旦参赛者出了状况,必须要马上发现并且及时救助。如果这几个环节有疏漏,比如说没审核好选手的健康状况,或者急救设备不够用,甚至对倒地的人救助太慢,那肯定会被认定是没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得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还有一点很容易被人忽视,那就是死者自己也有过错的情况。如果参赛者在参赛前故意隐瞒了严重的心脏病史,或者明知道身体不舒服还非要硬撑着去跑,那根据法律规定是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在很多官司里法官都会考虑好几个方面:死者是不是故意瞒病、赛前是不是特别难受还坚持跑、组织者是不是真的审核清楚了又及时救助了。最后一般是按比例来划分责任。有时候死者自己要承担大部分责任,有时候是因为组织者在急救环节太不到位了,导致他们要负主要责任。 从实际操作来看,事后处理这件事很大程度上就看一个关键证据:出事之后的急救记录。是不是有人第一时间伸手去救了?AED设备几分钟内赶到了现场没有?急救人员有没有按规范做心肺复苏?这些细节直接决定了组织者有没有做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要是组织者按照行业标准配齐了设备并且反应也快,就算最后人没救回来责任也比较轻;但要是连最基本的设备和人都没有准备好,那可就很难脱得了干系了。 所以说“心源性猝死,跑步要担责吗”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法律既不禁止大家跑步锻炼身体,也不鼓励大家因为怕出事就不敢动了。法律划定的其实就是一个责任边界:大家要对自己负责得了解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别瞒着也别硬撑;也要对组织者负责得把安全保障做到位,把每一个参赛者的生命安全当成头等大事来看待。跑步本身是不需要担责的,但该尽的义务如果没尽到那责任可就来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