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充到内部消费额度却充进个人账户

2020年11月,劳动者李某入职了一家公司,签订了一份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然而到了2024年12月,公司发放李某上个月的工资时,把一部分用银行转账给他7000元,剩下的1000元却充进了公司内部系统的个人账户。李某对此有意见,多次沟通都没有解决问题。2025年1月,李某认为公司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还强制他把一部分工资充到内部消费额度,于是他就发了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给公司。 李某随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机构支持了李某的请求,但是公司不服这个裁决,把案子打到了法院。 在庭审中,公司辩称这笔充值属于福利性质,不是工资的一部分。而且他们后来还补发了现金给李某。 但是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工资应该以货币形式按月给劳动者本人支付。不能用实物或者有价证券代替货币支付。 法院还指出:虽然这个公司后来补发了现金给李某但是因为这个行为发生在他们解除劳动合同之后所以不影响之前构成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并且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审法院判决公司给李某支付经济补偿金后又提起上诉 但二审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 现在该公司已经主动履行了判决义务。 这次判决彰显了法律对劳动报酬支付制度的严格保护给广大用人单位提个醒:必须严格遵守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规范薪酬发放形式切切实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从源头上来防范和减少劳动争议发生促进劳动关系健康有序发展。